关于《水厂路两侧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8-12-16 08:42 浏览次数: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文件

泰海征告〔2018〕19号


关于《水厂路两侧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的规定,海陵区人民政府拟定了《水厂路两侧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水厂路两侧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海陵区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方案如有异议,可以在2019年1月16日前(以邮戳日期为准)将实名书面意见寄至:泰州市税务桥西街49号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标明“水厂路两侧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水厂路两侧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附件

水厂路两侧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的规定,现制定水厂路两侧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范围

西起老化肥厂西墙,东至任景路(规划水厂路两侧)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实施时间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时间。

三、签约搬迁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四、签约搬迁奖励期限

签约搬迁期限内设两个签约奖励期:第一奖励期为25天,第二奖励期为5天;具体奖励期限待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五、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6号);

5.《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1号);

6.《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2号);

7.《关于公布〈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规〔2014〕14号);

8.《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17〕3号);

9.《市政府关于〈调整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部分标准〉的通知》(泰政规〔2017〕6号);

10.《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8〕140号)。

六、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时只可以按原房屋性质进行产权调换,但下列情形除外:

1.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2.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难以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货币补偿;

3.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4.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七、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征收决定发布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接受在市房管局公布名录中的评估机构报名。报名期满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当在区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将协商意见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八、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性质、用途和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面积按《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未领取房屋产权证或又未办理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参照2006年影像图(地形图)作为认定依据,图中未显示的不予补偿安置;核定土地性质、权属、面积时以登记为准。如未登记的,参照2002年地籍图或2010年城镇地籍调查成果作为认定依据。

九、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搬迁过渡方式

自行过渡。

十一、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 非住宅房屋由评估机构根据《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17〕3号)的相关规定据实评估补偿。

2. 非住宅房屋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被征收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在征收时正常生产经营,征收后仍需要生产经营的,由被征收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供地标准和条件的,可选择位于海陵区相关园区(镇、街)的工业用地,但必须按照土地招拍挂的程序办理。

十二、“非改非”房屋的补偿

1.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非住宅房屋为“非改非”房屋;其实际用于经营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根据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按实际用于经营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2. 对沿街“非改非”房屋,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原房屋性质按照评估技术细则进行评估补偿;非沿街的“非改非”房屋根据经营年限给予定额补助。

3. “非改非”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十三、搬迁奖励、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期、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的评估价值和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分别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 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评估价值的5%和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 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评估价值的3%和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 对于未领取房屋产权证或又未办理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参照2006年影像图(地形图)作为认定依据。征收项目进场入户调查前,图中未显示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但被征收人在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的,照顾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一半给予补助;征收项目进场入户调查后,新增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和补助。

4. 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及签订补偿协议后未在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不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

(二)搬迁补助费

1. 发放标准

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20元/㎡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2. 发放办法

按一次计发搬迁补助费。

十四、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以及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作出补偿决定时,产权调换安置房或周转房,可在本方案安置房源中安排,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其它房源中安排。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征收所需补偿资金来源

政府拨款。

十六、其它事项

1.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市场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当事人自行解除;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

2. 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后,须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并将已评估的房屋、装饰装潢及附着物完整地交与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拆除。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擅自拆除或取走已评估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按评估价格扣除相应的补偿款。

3.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主动提供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打印 关闭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陵区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