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泰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区政府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一、确认《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实施意见》等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1);
二、确认《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政府规范性文件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确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实施办法》等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见附件3);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