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黎明机械配件厂等9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歇业后未申请注销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我局通过对上述9户企业登记住址进行实地检查,并由相关单位、个人证明,以及在税务机关调取纳报税证明,登记机关出具企业登记信息等证据,证明上述9户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址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上述企业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所列企业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企业详细名单附后)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230号;
联系电话:0523-80188118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