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各直属单位:
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泰政办发〔2022〕4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公布海陵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区级清单”)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编制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区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海陵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协调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梳理上级设定、海陵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二、制定和细化统一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且不得超出上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范围。此前区级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的层级、方式与本次公布的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清单为准。区级清单中明确的区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市级实施规范,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制定、细化、完善区级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市级主管部门已经明确的实施要素,区级主管部门要严格保持一致。在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过程中,区协调办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格把关,防止出现扩大审批范围、增设许可条件、变相设置许可等行为。根据省市具体通知时限,完成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省、市两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再补充相关要素,确需补充增加的,需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协调办审核。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自2023年起,区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原则上要根据新的清单及实施规范,更新办事指南并据此实施行政许可。
三、严格依照清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严肃清理整治以各种名义变相设置的许可,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坚决防止行政许可“明减暗增”。2022年底前,区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根据实施规范,及时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内容一致。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审批时限等,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区协调办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会同事项主管部门及时纠正在清单外实施许可、加重申请人负担等违规行为。在严格执行办事指南的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要求,通过优化业务流程,加强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加快推进“不见面审批”、“一网通办”、“一件事”、跨省通办、告知承诺、行业综合许可等改革措施,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便利更满意。
四、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一体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托清单明确监管重点,逐项明确审批监管职责边界,严守监管底线。对审管一体事项,实施机关履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实施机关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有关事项,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大力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梳理审管联动事项清单,根据省市要求,将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实施情况进行“回头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五、及时做好清单动态调整和有关清单衔接
区级清单主管部门应当对照《区级清单》,比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对不一致的事项按程序进行调整,调整情况11月底前报区协调办。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区级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保证有序高效推进。区协调办要加强统筹推进,狠抓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宣传解读等工作,为打造更规范、更公平、更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附件:海陵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海陵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实施单位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区委办公室 (区档案局) | 区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
2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区委宣传部 (区新闻出版局) | 区新闻出版局 | 《出版管理条例》 | |
3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区委宣传部 (区新闻出版局) | 区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公布,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修正) | |
4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区委统战部 (区侨办) | 区侨办(初审市侨办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 | |
5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初审省民宗委、市民宗局事权事项) | 《宗教事务条例》 | |
6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
7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
8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
9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
10 | 事业单位登记 | 区委编办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
1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区发改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区政府(由区发改委、区行政审批局承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 |
12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区发改委 | 区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
13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区教育局 | 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
14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区教育局 | 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 |
15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区教育局 | 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16 | 校车使用许可 | 区教育局 | 区政府(由区教育局会同海陵交警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17 | 教师资格认定 | 区教育局 | 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18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区教育局 | 区教育局;乡级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19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区发改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 |
20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2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22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实施前置审查) | 《宗教事务条例》 | |
23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24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区财政局 | 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
25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26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27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28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
29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 |
3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 | |
31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32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33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34 | 燃气经营许可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35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政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办)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36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37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绿化条例》 | |
38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
39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
40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乡级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41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42 | 燃气场站工程、市政中高压燃气管道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 |
43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 |
44 | 移植城市树木审批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
45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区交通运输机构 | 区交通运输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46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区交通运输机构 | 区交通运输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 | |
47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区交通运输机构 | 区交通运输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4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区城管局 | 区城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49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区城管局 | 区城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50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区城管局 | 区城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51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区城管局 | 区城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52 | 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 | 区城管局 | 区城管局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53 | 农药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 | |
54 | 兽药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实施);区农业农村局 | 《兽药管理条例》 | |
55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 |
56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市农业农村局事权事项);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 |
57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58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 |
59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市农业农村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 |
60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
61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
62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部分委托市农业农村局实施事权事项(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63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 |
64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65 | 动物诊疗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8号修正) | |
66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67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68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69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70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办);乡级政府(由农业农村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 |
71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乡级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72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73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
74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75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 |
76 | 渔业捕捞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 |
77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 | |
78 |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79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80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正) | |
81 |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
82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83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文化和旅游部第9号令第二次修订) | |
84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8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86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87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 | |
88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全民健身条例》 | |
89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
9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91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92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9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 |
94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卫生健康委(初审省卫生健康委事权事项)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
95 | 医师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 |
96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卫生健康委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
97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98 | 护士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卫生健康委 | 《护士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99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卫生健康委(受理省卫生健康委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 |
100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 |
101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102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103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
10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
105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
106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107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市场监管局(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108 | 企业登记注册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109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
110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111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市场监管局 |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
112 |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
113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
114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局(受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实施)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115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区税务局 | 区税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16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海陵生态环境局 | 海陵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
117 | 排污许可 | 海陵生态环境局 | 海陵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
118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海陵生态环境局 | 海陵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19〕26号) | |
119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海陵生态环境局 | 海陵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
120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海陵生态环境局 | 海陵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121 |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 海陵生态环境局 | 海陵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122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123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 |
124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
125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
126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
127 | 保安员证核发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受市公安局委托实施)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12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129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 |
130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19〕218号) | |
131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32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运达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33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受市公安局委托实施)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 |
134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受市公安局委托实施)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35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36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137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138 | 户口迁移审批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139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
140 | 普通护照签发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受国家移民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
141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42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143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144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145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公安海陵分局 | 公安海陵分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146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备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的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编列,实施机关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的审批部门编列。
关联阅读: 解读:《海陵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