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随着我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区复议机构主体和办理程序均相应发生了变化。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泰州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参照《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海陵区司法局起草了《关于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泰州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3.《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区政府和区司法局在行政复议案件决定和法律文书签发的分工与授权。一是明确区司法局是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 二是对区政府授权区司法局办理和签发法律文书的案件作进一步细化,明确作出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程序性处理、实体性处理和监督处理意见时,授权区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签发相应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三是对报告或请示区政府的情形作了细化,明确出现重大行政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复杂、敏感案件等三种情形,应及时请示或报告区政府; 四是对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事项办理中的职责和义务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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