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各直属单位:
《2023年海陵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海陵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泰政发〔2022〕64号)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区管理实际,就2023年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编制计划如下:
一、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为细化落实省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策引领效应,制定《海陵区贯彻落实省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起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苏市监规〔2022〕7号)、《泰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泰政发〔2017〕199号),制定《海陵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集群、集中、免于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起草。
二、年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泰州市城市管理办法》,修订《海陵区违法建设防治实施办法》(泰海政办发〔2018〕18号),由区城市管理局起草。
三、相关要求
1.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增强文件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严把文件内容的质量关,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公开征求意见,凡涉及公民、法人重要利益的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业性较强的文件应当征求专家意见,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区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组织研究,按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修改意见或建议,所提修改意见或建议应当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4.区司法局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指导和把关。对于区司法局组织召开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座谈会,区有关部门(单位)应精心准备、积极参加,向区司法局提交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材料,并加盖部门(单位)公章。
5.区司法局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指导和把关,凡未列入2023年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将不予审查。对确属事先无法预见且必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区司法局审核同意并报区领导批准方可增列。
6.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单位)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及制定该规范性文件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重大问题的论证、听证报告,公众参与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由区司法局统一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泰州市人民政府备案。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同时附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附件:2023年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一览表
附件
2023年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一览表
序号 | 文件名称 | 项目类别 | 牵头部门 | 送审时间 |
1 | 海陵区贯彻落实省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 年内制定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3年3月 |
2 | 海陵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集群、集中、免于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 年内制定 | 行政审批局 | 2023年3月 |
3 | 海陵区违法建设防治实施办法 | 年内修订 | 城市管理局 | 2023年8月 |
关联阅读: 解读2023年海陵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