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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请落实国务院退林还耕1号文件 
内容   国务院1号文件多次强调要落实守好耕地红线,坚决不许农田种植树木非农作物。苏陈镇居民沈某华在农田里面大量种植果树木35棵严重改变耕地用途,违反多项法律法规。向苏陈镇干部反应问题,一直不砍伐取缔,任由树木生长放任违法造林。请求区长开会指派自然资源局执法部对违法村民沈某华行政立案处理。村干部已经多次沟通其依旧不移除树木。执法依据如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注意是坚决制止。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农田红线.严禁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各基层单位.部门切实承担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农田不管是基本还是永久的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或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规定。农田严禁种植果树.杨树.桉树等林木.严禁种植草坪.草皮等绿化装饰植物,严禁种植所有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可以种菜.种粮食.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用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改变耕地用途的属非法占用耕地罪。在一号文件中明确要求: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对于我们的基本农田来说,它们是保障国人粮食安全的保证。如果农民都把这些耕地,该种成除粮食外的其他作物。虽说,农民确实增收了,但是我们的口粮却危险了。目前,河南、内蒙古、山东等地,已经在开始整治耕地种树问题。综上所述请求区长务必执行文件要求所有种在田里的树木一律砍伐。 
附件   违规种植35棵.rar 点击下载 
办件分类   投诉 
办件编号   HLQZ20230500775 
提交时间   2023-05-21 10:14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经联系海陵区苏陈镇,现答复如下: 2023年5月17日苏陈社区查阅底册材料并召开代表会议,了解发现,2001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将苏陈社区2组居民沈某德住宅地东南侧地块划分为沈某华责任田,用于水稻、小麦等农作物种植,另将管某住宅地南侧划分为沈某华边角地和自留田。来信人信中涉及种植果树的地块为沈某华边角地,该处采用农作物与果树间种的模式。苏陈社区根据走访调查,该处大部分果树在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1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文件之前栽种,部分果树为2021年上半年栽种。后期苏陈社区将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人员上门劝导沈某华,一是对2020年前栽种的部分树木逐步分类处置;二是将依法依规对其后期栽种的果树逐步移栽到其他允许栽种的区域。
答复人   海陵区政府办  答复时间   2023-05-24 09:58
附件   无附件
满意度评价
网友解答
处理过程
开始
2023-05-21 10:14:25
受理分发
2023-05-22 09:22:06
部门处理
2023-05-23 18:14:38
审核
2023-05-24 09:58:29
结束
2023-05-24 09:5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