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公告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6-03-2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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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事项 | 检查范围 | 检查要求 | 检查时间 | 涉及的其他执法机关 |
| 1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泰州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设施设备、用水、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的检查 | 海陵区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2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 对消毒餐具、饮具检验情况及包装内容的检查 | 海陵区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3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 对学校环境质量、卫生设施、学生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中小学校 |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学校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4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泰州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 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检查 | 海陵区中小学校 | 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一)实施因病缺勤缺课监测上报制度,实施追踪登记和病愈返校证明查验等措施;(二)普通中小学校应当实施每日晨检、健康监测,发现师生有发热、咳嗽、皮疹、腹泻、呕吐和黄疸等症状的及时登记并报告。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5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2024年版)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版)第二十二条 | 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项目与许可类别一致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6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2024年版)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版)第二十七条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手续办理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7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2024年版)第四条、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版)第二十七条 | 变更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地址的,重新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情况 | 海陵区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8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2024年版)第四条、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版)第二十二条 | 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合理使用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9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2024年版)第四条、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版)第二十七条 | 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检查 | 海陵区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10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版)第二十五条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11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版)第三十条 |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12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版)第十九条 | 卫生检测结果公示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13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版)第七条 、第八条 | 卫生管理档案建立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9、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14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版)第八条 | 卫生管理档案保存期限的检查 | 海陵区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15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2024年版)第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版)第七条 | 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卫生培训制度,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其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16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版)第七条 | 卫生管理部门设置或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17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2024年版)第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版)第九条 | 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18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2024年版)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版)第十条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19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2024年版)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版)第十条 | 因病调离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公共场所 |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20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版)第十九条 | 卫生检测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21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2024年版)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版)第十六条 | 病媒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检查 | 海陵区公共场所 | 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22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2024年版) 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版) 第十五条 | 卫生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的检查 | 海陵区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23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2019年版)第二十九条 | 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公共场所 | 应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24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2024年版)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版) 第十一条 | 通风系统的检查 | 海陵区公共场所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按规定定期清洗、消毒,每年检测不少一次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25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2024年版) 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版)第十四条 | 用品用具的检查 | 海陵区公共场所 |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应当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26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2024年版)第九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版)第二十一条 | 危害健康事故处置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 2026年1月--2026年12月 | |
| 27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第五条 | 对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游泳场(馆)、综合性水上乐园 | 符合对应规章第五条规定 | 2026年3月--2026年12月 | |
| 28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第六条 | 游泳者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游泳场(馆)、综合性水上乐园 | 符合对应规章第六条规定 | 2026年3月--2026年12月 | |
| 29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第七条 | 建筑、设计与维护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游泳场(馆)、综合性水上乐园 | 符合对应规章第七条规定 | 2026年3月--2026年12月 | |
| 30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第八条、第九条 | 游泳场所池水、浸脚池水水质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游泳场(馆)、综合性水上乐园 | 符合对应规章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 2026年3月--2026年12月 | |
| 31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第十条 | 水质处理剂和消毒产品的检查 | 海陵区游泳场(馆)、综合性水上乐园 | 符合对应规章第十条规定 | 2026年3月--2026年12月 | |
| 32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第十一条 | 水质、室内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更衣柜卫生质量的检查 | 海陵区游泳场(馆)、综合性水上乐园 | 符合对应规章第十一条规定 | 2026年3月--2026年12月 | |
| 33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第十二条 | 卫生检测及结果公示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游泳场(馆)、综合性水上乐园 | 符合对应规章第十二条规定 | 2026年3月--2026年12月 | |
| 34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 应急管理措施及传染病防治、危害健康事故处置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游泳场(馆)、综合性水上乐园 | 符合对应规章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 | 2026年3月--2026年12月 | |
| 35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第十五条 | 日常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游泳场(馆)、综合性水上乐园 | 符合对应规章第十五条规定 | 2026年3月--2026年12月 | |
| 36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第十六条 | 卫生管理制度、档案、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游泳场(馆)、综合性水上乐园 | 符合对应规章第十六条规定 | 2026年3月--2026年12月 | |
| 37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第十七条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因病调离情况的检查 | 海陵区游泳场(馆)、综合性水上乐园 | 符合对应规章第十七条规定 | 2026年3月--2026年12月 | |
| 38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 机构资质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经备案。 2、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39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七条第一款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 医疗卫生人员资质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执业(助理)医师、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护士、药师(士)、技师(士)和乡村医生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40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制度,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 【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建立管理组织、制定制度并落实工作。 2、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41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 第十一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不合格的,收回其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第十五条 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2、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单位,必须经市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领取专项技术服务合格证。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 4、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42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规章】《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8号)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在监督检查中有权行使以下职责: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 药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1、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2、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43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 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一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三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 中医药服务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1.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2.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3.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44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三十二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上报临床诊疗过程中的不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 【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1.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上报临床诊疗过程中的不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并作为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重要基础工作。 2.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3.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45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 预防接种单位资质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1、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 2、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46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配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本次运输、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对不能提供本次运输、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 医疗机构疫苗接收或购进情况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接收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检测记录。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47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在本行政区域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决定。 作出群体性预防接种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 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情况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48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接种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 第四十五条第二、三款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核查接种禁忌,查对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核对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疫苗的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和疫苗信息相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受种者在现场留观期间出现不良反应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采取救治等措施。 | 预防接种执业行为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1、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依照规定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三查七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 3、接种疫苗应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49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 医疗废物管理情况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50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第十七条第二、三款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第二款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 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情况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1、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2、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3、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指定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4、医废暂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51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 医废废物登记情况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52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建立并执行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53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54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 消毒知识培训情况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55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 医疗用品(器械)消毒灭菌情况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56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四条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重点科室或部门消毒管理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消毒供应中心、血透室、口腔科、检验科、手术室、新生儿室、内镜室、重症监护病房等部门的消毒应分别符合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操作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口腔器械清洗消毒技术规范和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57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地方政府规章】泰州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未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检查治疗设备、药品和防护用品,并且规范设置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隔离控制场所。 在有权机构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 预检分诊制度执行情况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应建立并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未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检查治疗设备、药品和防护用品,并且规范设置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隔离控制场所。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58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 对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后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检查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59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对按照规定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的检查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60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的检查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61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 | 对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检查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62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 对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63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 对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检查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64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 对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检查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65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应当确保人员安全,防止发生放射事件。 | 对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检查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应当确保人员安全,防止发生放射事件。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66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 对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检查 | 海陵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67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的检查 | 海陵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68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检查 | 海陵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69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的检查 | 海陵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产品上市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 | 2026年03月-2026年12月 | |
| 70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海陵区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卫生标准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进行检查 | 2026年4月-2026年10月 | |
| 71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海陵区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卫生标准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进行检查 | 2026年4月-2026年10月 | |
| 72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海陵区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卫生标准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进行检查 | 2026年4月-2026年10月 | |
| 73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海陵区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卫生标准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进行检查 | 2026年4月-2026年10月 | |
| 74 |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 海陵区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卫生标准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进行检查 | 2026年4月-2026年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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