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6-07-20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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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支持对象
有意愿实施设施棚室新建及改造提升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二、项目支持内容
(一)支持新建标准设施棚室。主要支持建设单体钢架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设施棚室,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支持建设设施棚室水肥一体化、环境调控、育苗育秧生产环节智能设施设备控制等系统以及浸种池、催芽室、育秧苗床等育秧专用设施。
新建单体钢架大棚标准可参考《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单体钢架塑料大棚技术规范》(DB32/T 3129-2016)、《钢管塑料大棚(单体)通用技术要求》(DB32/T 1590-2010)等相关规范文件中的主要标准要求;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可参照《日光温室设计规范》(NYT 3223-2018)、《日光温室建设标准》(NY-T 3024-2016)、苏式日光温室(钢骨架)通用技术要求(DB32/T 1589-2013)、《连栋温室建设标准》(NY/T 2970-2016)、《连栋塑料薄膜温室建造技术规范》(DB32/T 4757-2024)等相关规范文件中的主要标准要求。
(二)支持改造提升老旧设施棚室。支持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正常生产需求、不能满足宜机化作业等要求的老旧设施棚室进行主体结构改造提升以及设施棚室水肥一体化、环境调控和育苗育秧等系统的智能化改造提升。
三、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以省级下发文件为准。项目同一建设内容不得与其他省级(含)以上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支持。
四、申报要求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指导申报单位认真编制《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项目申报书》经镇(街道)初审同意后,将《省以上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推荐书》(详见附件2)和《项目申报书》一并报区农业农村局,材料一式三份。
项目申报前,申报单位应取得项目建设涉及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等用地审批手续。
2026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设施棚室新建及改造提升政策)项目申报时间截至2026年10月30日。
五、联系方式
海陵区农业农村局,李志勤; 联系电话:86226925。
泰州市海陵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