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公告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盐泰锡常宜铁路项目(城西段)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6-09-08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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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的规定,《盐泰锡常宜铁路项目(城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6730日通过海陵区政府网站发布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汇总整理的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6730,区政府公布了关于《盐泰锡常宜铁路项目(城西段)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泰海征告〔20261),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1份,主要意见如下:

  1. 认为签约搬迁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具备执行可行性。

  2. 认为征收补偿方式只给予货币补偿”损害其合法权益,且违反了相关法律及国家有关粮食安全保障的政策规定。

  3. 认为搬迁补助费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20/㎡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相关标准未考虑其特殊的客观情况,补偿标准严重过低。

  、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一)增加的内容

考虑到中央战略储备粮食的特殊性,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后,经被征收人申请,交房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征收后,如对当地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能力造成影响的,依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40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二)修改的内容

  1. 第三条签约搬迁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修改为签约搬迁期限20261028日至20261226日,共60

  2. 第四条签约搬迁奖励期限:签约搬迁期限内设两个签约奖励期:第一奖励期为10天,第二奖励期为5;修改为签约搬迁期限内具体设两个奖励期:第一奖励期为30天,第二奖励期为15

  (三)未作修改说明

  对于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严重过低的意见。补偿方案第九条第2款已明确规定非住宅房屋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足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 

                                                      202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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