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的规定,《盐泰锡常宜铁路项目(城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7月30日通过海陵区政府网站发布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汇总整理的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6年7月30日,区政府公布了关于《盐泰锡常宜铁路项目(城西段)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泰海征告〔2026〕1号),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1份,主要意见如下:
1. 认为签约搬迁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具备执行可行性。
2. 认为征收补偿方式只给予“货币补偿”损害其合法权益,且违反了相关法律及国家有关粮食安全保障的政策规定。
3. 认为搬迁补助费“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20元/㎡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相关标准未考虑其特殊的客观情况,补偿标准严重过低。
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一)增加的内容
考虑到中央战略储备粮食的特殊性,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后,经被征收人申请,交房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征收后,如对当地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能力造成影响的,依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第40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二)修改的内容
1. 第三条“签约搬迁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修改为“签约搬迁期限:自202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2月26日,共60天”
2. 第四条“签约搬迁奖励期限:签约搬迁期限内设两个签约奖励期:第一奖励期为10天,第二奖励期为5天”;修改为“签约搬迁期限内具体设两个奖励期:第一奖励期为30天,第二奖励期为15天”。
(三)未作修改说明
对于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严重过低的意见。补偿方案第九条第2款已明确规定“非住宅房屋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足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