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公告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6-01-0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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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海市监处罚〔2025〕X00133号


当事人:海陵区漆漆宠物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2MAEAGC5117

住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城中街道凤城国际花园 25幢 115-3 室

经营者:张宇翔

2025年7月9日,我局接海陵区12345政务平台工单1份,反映在海陵区城中街道文峰大世界凤城国际花园小区25幢115室双倍宠爱宠物店,未在店铺内公示营业执照。2025年7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我局工作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督促其现场完成整改。7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时,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当事人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接举报,2025年7月14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其门头标识牌为“DoubleCosset”,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工作人员现场制作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责令其现场予以改正,当事人店内员工在检查过程中从吧台抽屉内取出营业执照,主体名称:海陵区漆漆宠物店,经营者:张宇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21202MAEAGC5117,并将营业执照置于吧台侧面架子上。

2025年7月18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在吧台侧面架子未见营业执照,在经营场所左侧西面墙上,公示有营业执照复印件,主体名称:海陵双倍宠爱宠物店,经营者:许*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2MAC18CAA1B。经现场与店内员工沟通,该营业执照复印件是由经营者张宇翔通过微信发的照片打印出来的,并要求公示在经营场所。我局工作人员现场与许*海联系,其称该店不是他经营,于2024年7、8月份已转让给张宇翔,现在店内公示的营业执照其并不知情。

通过查询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海陵区漆漆宠物店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城中街道凤城国际花园25幢115-3号,承租方:张宇翔,承租时间: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此前,2025年2月15日,我局接举报称在海陵区凤城国际花园小区25号楼115号楼 “双倍宠爱宠物店”未公示营业执照。2月18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其门头标识牌为 “Double Cosset”,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我局工作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2月21日,当事人将营业执照悬挂在吧台后侧墙上,主体名称:海陵区漆漆宠物店,经营者:张宇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2MAEAGC5117。

2025年3月24日,我局接举报称,当事人仍未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当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其门头标识牌为“Double Cosset”,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一楼北侧货架上查见其营业执照,主体名称:海陵区漆漆宠物店,经营者:张宇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2MAEAGC5117。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9日12345平台投诉举报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提取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2025年7月14日现场笔录、现场拍摄视频的光盘各1 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经当场改正悬挂的营业执照的事实。

4、2025年7月18日现场笔录、现场拍摄视频的光盘各1 份,证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以及悬挂他人营业执照的事实。

5、2025年2月15日12345平台举报单1份、2月18日责令改正通知书 1 份,现场拍摄视频以及 2025年2月21日聊天记录录屏的光盘 1 份,证明双倍宠爱宠物店(门头标识为 “Double Cosset”)的经营主体实质为海陵区漆漆宠物店的事实。

6、2025年3月24日12345平台举报单1份、3月25日现场拍摄视频1份,证明双倍宠爱宠物店(门头标识为“Double Cosset”)的经营主体实质为海陵区漆漆宠物店的事实。

7、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提取的房屋租赁协议 1 份,证明双倍宠爱宠物店(门头标识“Double Cosset”)的经营主体实质为海陵区漆漆宠物店的事实。

8、与当事人联系通话录音刻盘1份,证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的事实。

本局于 2025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泰海市监罚告〔2025〕X00131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2025年7月25日,我局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来我局配合调查,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配合调查,也未提供相关材料;2025年2月20日、3月24日、7月9日,当事人多次因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被举报,经现场核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告知其违法后果。但当事人事后使用他人的营业执照公示在营业场所内部,不如实提供真实的信息给消费者,带有主观故意性。当事人以上的行为应认定为拒不改正。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处罚,处罚金额为:2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海陵区任一农村商业银行网点或通过转账、电子扫码等方式缴纳罚款(收款人:泰州市海陵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21020 010120 10000 02646,开户银行:泰州农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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