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目录清单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5-11-18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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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单位 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 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海陵区住建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污水处理费 | 主城区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1.02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1.4元/立方米;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0.4元/立方米。 | 政府制定 泰州市物价局、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国发〔2000〕36号,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苏财综〔2015〕24号,苏财规〔2016〕5号,泰价工〔2015〕98号,泰价工〔2016〕104号,泰发改发〔2019〕379号,发改价格〔2020〕561号,苏发改价格发〔2020〕1097号,发改价格〔2022〕1096号,苏发改价格发〔2022〕1392号 | 市区污水处理费由水公司代收;乡镇污水处理费由区住建局收取。 |
2 | 海陵区住建局 | 海陵区市政园林养护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办理挖掘许可的道路进行修复 | 按照《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16版)》(苏建城〔2016〕682号)执行。 | 政府制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苏建综〔1995〕287号、苏财综〔95〕88号、苏价涉〔1995〕160号,苏财综〔1999〕217号,泰价房〔2001〕241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预〔2003〕470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建城〔2016〕682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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