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5-10-28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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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海市监处罚〔2025〕X00056号
当事人:陈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321284***********8
2025年6月11日,我局接商务局线索移交函,称当事人开设的位于三水湾E栋鸿福兴·川小馆已停业,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2025年6月11日,通过登记注册软件查询,当事人经营的海陵区鸿福兴餐饮店已于2024年12月10日办理注销,2025年6月17日,对当事人经营的鸿福兴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查见当事人经营的市场主体,2025年6月24日,对当事人两处住所寄送挂号信,均显示签收,至今未配合调查;2025年7月22日向泰州市文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商管)寄送协助提供相关材料函,8月12日文旅商管出具情况说明。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与文旅商管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位于海陵区三水湾街区E幢房屋开设鸿福兴川小馆店,领取营业执照名称为“海陵区鸿福兴餐饮店”,于2024年12月10日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开店营业期间,面向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在案件调查期间,一名消费者于7月11日通过电子邮箱向我局提供情况说明一份,并附有1000元充值记录、消费短信截图、店铺因升级改造暂停营业的通知张贴照片、鸿福兴·川小馆(三水湾店)在美团平台公示的“海陵区鸿福兴餐饮店”(以下简称鸿福兴)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据消费者提供店铺张贴公告,当事人称“店铺于8月1号至8月25号升级改造”,经文旅商管证实,当事人于2024年8月关闭店铺、停止营业。消费者提供的短信截图中,仅有消费记录,无闭店通知信息。
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向当事人住所地寄送《询问通知书》2份,当事人已签收信件,至今未配合调查,未按要求提供其事先通知消费者相关证据材料。
商务局共提供2名消费者投诉举报工单,结合消费者自述以及提供的证据,卡内余额约一千两百元左右。当事人自主发行单用途预付卡,且未配合调查,涉案金额无法统计,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移交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停止经营的事实。
3.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查询的鸿福兴登记注册信息,证明店铺已注销的事实。
4.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查询的当事人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美团平台当事人公示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截图各一份,证明“鸿福兴·川小馆”即为的当事人开设的海陵区鸿福兴餐饮店的事实。
5.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系统照片一张,证明“鸿福兴·川小馆”即为海陵区鸿福兴餐饮店的事实。
6.文旅商管出具的证明文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停止经营的事实。
7.消费者提供充值记录,证明当事人给消费者办理预付费充值卡的事实。
8.消费者提供的短信截图以及当事人门店张贴公告照片一张,证明停止经营,未事先通知消费者的事实。
9.挂号信件物流信息两份,证明当事人已签收《询问通知书》,未配合调查并按要求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2025年9月16日,我局通过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当事人于2024年8月已停止经营,却张贴公告称升级改造,有故意欺瞒消费者之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有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当事人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所列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且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6000元,上交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泰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网上、手机银行转账或扫描缴款码方式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