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公告
以案释法 | 装修安全无小事,业主监管是关键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法院
- 发布日期:2026-04-17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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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家有一别墅正在装修,其在别墅内三楼楼梯处设置了电梯井口,该电梯井口也用于吊运黄沙等装修建材。张某系其雇佣的工人,负责对现场进行巡查、拍摄进度照片等工作。某日下午,张某前往该别墅拍照时,不慎从三楼电梯井口坠落身亡。张某的亲属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调查与处理】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对施工现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工人,身穿易滑塑料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自身亦有过错;承担次要责任。王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此,当装修工人在提供劳务中受伤时,法院一般根据各方具体过错的大小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虽然本案中,张某脚穿拖鞋进入危险的施工现场,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但通常而言,业主作为接受劳务者,同时也是房屋的权利人,对于房屋装修施工安全风险防范的控制力应强于提供劳务者。因此,业主对于安全施工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业主承担主要责任。
【典型意义】随着市民的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买新房装修成为生活中常见的事情。在装修过程中,作为业主,应当认识到装修并非随意找一家装修公司就可以当“甩手掌柜”。要细心审核施工团队资质,不将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公司或个人。同时,要签订正式的书面装修合同,明确约定施工安全责任条款,此外,还需要小心留意现场存在的各种风险,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告知装修工人,筑牢第一道安全屏障。作为提供劳务者,自身是专业从事装饰装修工作的人员,对于施工现场危险因素的认识程度超越一般社会公众,更应当严格遵守施工安全作业要求,摒弃侥幸心理,防止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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