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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212020031/2024-1203160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12-03
发文字号 时 效 有效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4-12-03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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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苏陈镇站东林果生产专业合作社等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

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4年08月07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

这一行为构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

我局依法立案,并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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