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20031/2024-11131624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13 |
发文字号 | 时 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4-11-13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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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袋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85户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泰州市袋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85户企业(见附件)涉嫌长期停业不经营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对上述85户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并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证明,税务机关出具企业纳税申报异常、无登记或注销证明,调取企业登记信息等证据,证明上述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有关规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将被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单位: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
联系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230号;
联系电话:0523-80188118。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