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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212020031/2024-1030094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10-30
发文字号 时 效 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纠纷案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法院
  • 发布日期:2024-10-30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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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和叶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2015 年 5 月叶某发生工伤事故,长期在家休息,生活起居一直由妻子李某照顾。2020年,因房屋拆迁问题,夫妻俩产生矛盾,李某回到娘家生活,双方一直分居。

2021年4月份,原告李某曾经向海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过一次离婚诉讼,男方提交了一份他的智力证明,因为男方在2015年的时候曾经在一次工伤事故过程当中造成颅脑损伤,对他的智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由于当时男方不愿意离婚,李某也自愿撤诉。但后来双方的感情不但未得到修复,反而矛盾不断加深,李某再次提起了离婚诉讼。

【调查与处理】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过鉴定后,叶某确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完全正确表达自己的想法,本院宣告男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男方的父亲为其监护人。

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在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但近年来,双方感情不和,并于2020年6月分居至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即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庭审中,李某要求离婚,男方叶某及其监护人也表示同意离婚。

【法律分析】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第一点就是要经过法定的程序,为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第二,既要保护婚姻自由,又要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一定的帮助。

【典型意义】

夫妻一方是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想离婚或者被离婚时,不能在民政局进行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如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且其监护人为其配偶时,应先通过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人,再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作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直接判决。

本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考虑到叶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表示,其自愿一次性给付叶某经济帮助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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