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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212020031/2024-0927172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9-27
发文字号 时 效 有效
帮朋友送车保养途中车辆受损纠纷案
  • 信息来源:海陵区法院
  • 发布日期:2024-09-27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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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年初,孙某买了辆宝马M4,十分宝贝,2024年年初,孙某委托好兄弟王某帮忙驾驶其新买的车到4S店保养。王某也挺高兴,表示愿意帮这个小忙,顺便体验一把开“豪车”的感觉。没成想一通电话,让孙某气急败坏:王某打来电话,说他的宝贝车被撞坏了。孙某连忙赶去现场,发现原来是王某驾驶其宝贝车在路上与他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严重,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王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孙某将车送去4S店维修,花费了一大笔维修费,车辆也因此贬值严重。孙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认为王某应当赔偿其车辆全部损失,王某却觉得自己只是无偿帮好兄弟一个忙,却还被要求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费,不愿意赔偿,昔日的好友彻底闹掰。后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和车辆折旧费。

调查与处理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无偿委托合同中委托标的受损时受托人的责任认定。本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孙某与王某化干戈为玉帛,孙某放弃了部分车辆维修费以及折旧费的主张,双方以4万余元的车辆维修费调解结案。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应当勤勉注意,避免给委托人利益造成损失。无偿委托合同与有偿委托合同在注意义务以及责任承担上有所不同。‌实践中,无偿委托多为生活事务或者简单的事务性工作,受托人仅需就该事务负有与处理自身事务相一致的注意义务;‌相比之下,‌有偿的委托合同对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较为严格,‌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要有过错,‌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虽系无偿委托,但受托人王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委托标的受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在其过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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