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行政机关编制了《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并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本指南可在海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zhl.gov.cn/)上查询。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机构职能、领导分工情况。
(二)法规公文。
主要包括:本机关发布的政策文件及解读。
(三)提交报告。
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及决算报告。
(四)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干部选拔及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五)重点工作。
(六)其他。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通过海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zhl.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首先要确定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由于各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制作相关政府信息,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明,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下称《申请表》),也可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附件)。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接收当面申请时间:1月1日- 6月30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7月1日- 9月30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10月1日- 12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 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 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邮寄至“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人民政府办公室”,邮编:225300;
3. 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在线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二)申请的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地址: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黎明东路6号,联系电话:0523-89615404,邮政编码:225300。
四、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