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20031/2023-08231500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海陵区审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23 |
发文字号 | 时 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海陵区审计局
- 发布日期:2023-08-23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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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泰州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办法》(泰政办发〔2020〕5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政府办出台《海陵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投资高效使用、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障民生福祉。
(二)工作范围
本办法审计监督的政府投资项目(含区和镇街两级)主要包括:
1.预算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2.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为50%(含)及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3.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包括:
1.投资决策情况;
2.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3.概(预)算执行情况;
4.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情况;
5.工程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
6.合同签订与履行管理情况;
7.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8.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
9.财务核算情况;
10.工程竣工结算情况;
1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
12.环境保护情况;
13.投资绩效情况;
14.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三)工作职责
1.审计机关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区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制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区审计局实施的所有投资审计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严禁计划外实施投资审计项目。
区审计局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多(少)付工程价款情况的,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必要时作出审计决定,要求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情况进行复核,对工程价款结算错误的部分,应及时追回(支付)建设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所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促进其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专业机构实施的审计程序不符合执业准则的要求、获取的审计证据不适当充分、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真实合法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问题,应当在相关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中予以揭示,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有关社会专业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2.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起建设管理、竣工价款结算审核、行业监管等责任,对所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内部审计,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进行全过程控制和监督,做好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审核、绩效评估等。
(四)保障措施
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政策支持、强化督查评估等措施,扎实推进监督办法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