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20031/2024-08081723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 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7-03 |
发文字号 | 泰海政办发〔2024〕8号 | 时 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4-07-03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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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开发区综合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各直属单位:
《海陵区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陵区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
为引领我区产业创新发展,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取得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重大突破,大力吸引海内外先进技术,对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江苏产研院”)、泰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泰州产研院”)合作的各类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称“重大项目”)采取拨投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为规范相关管理,根据《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办规〔2023〕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海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大项目适用范围为海陵区与江苏产研院、泰州产研院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项目特点:具有广泛市场应用前景的原创性核心技术创新项目;可引领海陵区产业升级的共性关键技术创新项目;可填补国内空白,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创新项目;需跨领域联合实施的重大集成技术创新项目;产业重大关键装备技术创新项目。
第二条 拨投结合是指将用于项目研发的财政资金在项目进行市场化股权融资时转化为相应投资权益的支持模式。重大项目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实施,采用拨投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重大项目原则上按立项论证、项目实施、权益实现三个阶段进行管理。
第三条 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委托江苏产研院组织实施,海陵区依据江苏产研院提供的论证结论,结合自身实际,形成立项建议,经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同比例跟投。
第四条 对拟引进采取拨投结合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研发合作资金由江苏产研院、泰州产研院、海陵区级资金按1:1:1比例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段拨付,并各自明确资金拨付主体、项目组织和管理的执行主体、项目公司的投资主体。海陵区级资金参照江苏产研院、泰州产研院的出资渠道进行拨付,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研发合作资金的实际出资方是资金的拨付主体。海陵区科技局是项目组织和管理的执行主体。海陵区相关的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国有公司”)是项目公司的投资主体,参与项目投资、转股等运营工作。
第六条 重大项目的研发工作以项目公司为主体组织实施,由项目资金拨付主体和项目公司签署研发合作协议。
第七条 项目公司由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产研院公司”)、泰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产研院公司”)、国有公司与项目团队、其他参与方共同另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团队控股,占股原则上不高于90%。注册资本金以现金方式缴纳,国有公司认缴的出资在项目团队实际缴纳出资之后与江苏产研院公司、泰州产研院公司按同比例实缴到位。项目由国有公司委派董事参与项目公司重大决策,也可委派监事监督项目公司运营。
第八条 项目公司须制订清晰、具有实施性且有利于创新的员工激励机制。研发合作期内,原则上项目团队不得转让其股权。
第九条 重大项目的研发合作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研发合作资金按里程碑分阶段进行拨付。海陵区级资金对单个项目累计支持的研发合作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1/3,且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团队投入的自有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省、市、区投入资金总量的10%。
第十条 研发合作期内发生研发目标变更、经费预算调整、核心团队人员更换等重大事项,区科技局可参照江苏产研院审定结果采取相关措施,如需海陵区增加出资,须经海陵区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研发合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技术购置费用。主要用于知识产权转让、权利许可,技术服务、咨询等购买。
(二)设备、材料等固定费用。主要用于研发及中试生产所需的设备、材料等购买。
(三)场地费用。主要用于研发所需的实验办公场地的租金、装修、物业等。
(四)人力资源费用。主要用于直接参与项目研发与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五险一金等。
(五)外协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给项目公司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等费用。
(六)其他可变成本。主要包括项目公司日常运行所需的办公、差旅、会议、水电、燃油动力等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须加强研发合作资金管理,如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以及向项目公司的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发生违背公允定价的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各资金拨付主体将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合同内应明确,项目公司在项目研发合作期内开展市场化股权融资时,资金拨付主体实际投入的研发合作资金的转化方式。具体转化方式包括:
(一)股权转化:指以股权转让或增资方式使资金拨付主体关联方获得项目公司的相应股份。
(二)资金返还:指项目公司向资金拨付主体返还研发合作资金。
第十四条 研发合作资金的权益转化方式由项目团队与区政府协商确定,在第十三条规定的两种方式中选择或组合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研发合作资金的股权转化遵循以下原则:
(一)转化的股权比例按照应转化的研发合作资金本息(利息为股权转化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项目公司股权融资后估值中所占比例计算。特殊情况可按项目公司各出资方协商确定的比例转化。
(二)国有公司获得股权的对价为零元或者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价格。
(三)股权转化的交割原则上应与对应轮次股权融资同时完成。如果交割时间不一致的,应确保国有公司应得的股权比例不被此轮融资稀释。
第十六条 资金返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金返还的金额为应返还的研发合作资金按12%的年利率计息后的本息之和;
(二)资金返还的交割应于外部投资资金进入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在研发合作期内,有市场化投资资金进入时,由项目公司先提出项目研发结题验收申请,结题验收工作由项目资金拨付主体和项目落户的镇街园区共同组织实施并进行审计。研发合作期结束时,研发合作资金未能实现权益转化的项目,应进行结题验收,资金拨付主体关联方保留对研发合作资金进行权益转化的权利。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免责机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