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行政机关编制了《泰州市海陵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并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本指南可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tzhl.gov.cn/)上查询。
一.信息分类与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部门领导信息及工作分工、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2.政策文件
主要包括: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规章,标准、重大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及解读、重要会议、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3.依法行政
主要包括: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力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等。
4.行政管理
主要包括:与隐患管理、应急管理、黑名单管理、事故通报、动态信息、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等相关内容。
5.公共服务
主要包括: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标准、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主要业务办事指南、局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
6.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主要包括:本部门年度财政资金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办事纪律和监督管理、重大工程项目信息、检查和巡查发现安全监管监察问题、建议提案办理等情况。
7.救灾领域:
主要包括:与救援有关的政策文件、备灾管理、灾后救助、款物管理、工作动态等。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当主动公开重要信息。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可参考《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查阅《目录》,或直接到本机关查阅(地址:税务桥西街49号海陵区应急管理局;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1月1日- 6月30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7月1日- 9月30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10月1日- 12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 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本行政机关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本行政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自行复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1.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应急管理局(税务桥西街49号),邮编:225300;传真号码:0523—86331661。
2. 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网站”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申请编号、密码,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二)申请的处理
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能够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的时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确定)。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泰州市海陵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税务桥西街49号;咨询电话:0523—86331661;传真号码:0523—86331661;邮政编码:225300。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