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5-10-28 15:22
  • 浏览次数:

泰海市监处罚〔2025〕50025号

 

当事人:海陵区予秋婚纱摄影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2MACHY8JA4Q

经营者:杨金秋

身份证件号码:321202***********3


2024年6月6日,我局接商务局案件线索移交,当事人涉嫌闭店,且目前无法联系,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未对办理预付卡消费者妥善安排。2024年6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7月4日、7月25日向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户籍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2024年6月至12月期间,向消费者征集违法证据。2024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协查,2025年7月17日,深圳南山市场监管局回复函。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5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我局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2024年6月19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其经营场所已被泰州广电户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我局两次邮寄的4封挂号信均因无人签收被退回。调查期间,三名消费者向我局提供了与微信号Ser************的聊天记录以及支付记录,经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查询确认,该微信号实名登记信息为当事人经营者杨金秋。经聊天记录分析以及经调阅12345自2023年以来至2024年6月7日关于当事人10份投诉举报单,均反映当事人收取拍摄婚纱照定金、全款,店铺关闭,且通过电话、微信均无法联系,导致无法拍照或领取产品。从投诉举报信息来看,当事人于2023年已闭店,2024年2月,还通过微信向消费者收取拍照定金1500元,3月28日再次收款5500元。

因投诉举报人均通过电话投诉,未提供相应缴款记录,且还存在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况,故无法核算当事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商务局案件线索移交函一封,证明案件来源。

2、登记注册系统获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微信聊天截图3份,证明当事人已停止经营未告知消费者的事实。

4、深圳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回复函及附件,证明微信聊天及收取费用为当事人的事实。

5、12345政务热线交办单10份,证明当事人闭店且无法联系,未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对消费者作出妥善安排的事实。

6、经营异常状态标记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7、两次挂号信邮寄信息,证明当事人无法联系的事实。

8、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不经营的事实。

2025年9月16日,我局通过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收取预付费,未履行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停业未提前告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未对消费者作妥善安排。上述行为构成《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所指“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的行为,当事人构成欺诈。

在本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我局通过电话以及邮寄的方式联系均无法联系当事人,当事人未配合我局进行调查。但从10件投诉举报单以及消费者提供的聊天截图综合分析,当事人停业前并未告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未对消费者作出妥善安排。且在店面已不经营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收取拍摄费用,主观存在欺诈故意。

根据该条例的六十三条“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所列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上交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泰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网上、手机银行转账或扫描缴款码方式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