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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购“仅退款”不退货,“薅羊毛”式消费不可取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法院
  • 发布日期:2025-07-22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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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商平台在设置退换货选项时,推出“仅退款“规则。然而,少数消费者却试图钻规则的空子,在平台同意“仅退款”后却不退货,导致商家遭受损失。近日,海陵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电商平台商家起诉消费者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王某在李某经营的网店购买儿童电话手表一只,王某签收商品后,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与李某进行沟通。因沟通不畅,王某申请平台介入,平台向其发送“仅退款”链接。此后,王某收到退款后,并未将商品退回,而是自行处理了,李某要求王某退货,王某未予理睬。李某见此情况,很是气愤,几次网上协调未果后,将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电话手表价款70元。

【调查与处理】

被告王某通过网购平台向原告李某经营的店铺购买儿童电话手表,双方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涉案商品,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被告王某称货物有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最终通过网购平台的介入申请退款成功,应当视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的解除,现被告王某已收到退还的货款,应将案涉商品返还给原告李某。鉴于案涉商品已被王某自行处理,无法进行返还,故被告王某应将商品对应价款70元支付给原告。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多次组织调解,王某终于认识到自己“薅羊毛”“占小便宜”的行为不当,表示愿意向李某支付货款70元,并当庭转账给李某,双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标的虽小,但对于小成本电商来说,大量的 "仅退款" 操作确实难以承受。被告申请“仅退款”虽然符合网络平台消费规则,但该种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权利不应滥用。网络并非法外天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不满意所购货物,应及时与商家进行沟通,确认申请退款后是否应当将商品寄还商家,万不可存着“贪小便宜”的心态“薅羊毛”,因小利而丧失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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