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5-09-28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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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近日,小张购买上衣一件后将该上衣送交某干洗店进行洗涤。干洗店开具的小票中载明:“名称:真丝羽绒服、金额100元,装饰物洗后易掉,发白,划痕污渍磨损,顾客同意尽力洗。”小张在该小票下方签字。一周后,小张爱人从干洗店取回衣服,小张发现衣物真丝面料缩水褶皱变形,后背出现两处勾丝划痕,遂于当天向干洗店反馈破损情况。后小张因与干洗店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而涉讼。
【调查与处理】:《洗染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当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下列责任:(三)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包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干洗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履行检验衣物的义务,如存在破损、划痕等情形应该告知消费者并在单据中予以载明。虽然干洗店认为本案单据中已注明存在划痕,但结合前后文即“装饰物洗后易掉,发白,划痕污渍磨损,顾客同意尽力洗”,无法解读为干洗店在小张送洗后经检查发现衣物存在划痕。干洗店未按前述规定履行义务,小张主张赔偿1800元,但该衣物仍有使用价值,且由小张持有,故酌定赔偿金额为500元。最终,法院判决干洗店赔偿小张500元。
【典型意义】:干洗店在清洗贵重衣物、鞋袜前,应当通过拍照、摄影、开立单据等方式对物品现状细节进行存证,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上述方式固定现状,避免发生争议后相互推诿。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干洗店都要在生产生活的便捷性和责任划分的完备性之间做平衡,“磨刀不误砍柴工”,在兼顾生活便捷性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及后续的麻烦,把“磨刀功夫”做在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