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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货拉拉”变身“运钞车”,这样的协助“取货”碰不得!
  • 信息来源:海陵区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25-11-17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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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4年12月,赵某某闲来无事想通过网络找点赚钱的路子,对方说:“我在货拉拉平台有个货送到当地,你帮我去取一下,我给你好处费。”赵某某作为一名有诈骗前科的“内行人”,心知其中肯定有猫腻拒绝了对方,对方又说:“你不肯自己去取,就开车帮我接送人去取货,一趟给你200元的好处费。”最终,赵某某还是禁不住一脚油门就能赚200元的诱惑答应下来。2024年12月20日,赵某某按照对方安排,开车接送他人到指定地点取货,同行人员将自己裹得严严实实只露出个眼睛。取到货后赵某某一瞥,所谓的货物竟然都是百元钞票,赵某某心里便更加确定这趟活并不干净。但赵某某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就是个开车帮忙接送取货人的,公安机关不会查到自己头上。

2024年12月24日,赵某某本着有钱一起赚的哥们义气,又喊上朋友罗某某按照对方安排,再次开车接送他人到指定地点取货,“大方”的上线给二人分别200元的好处费。

【调查与处理】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赵某某、罗某某提起公诉。从该案中可看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为顺利 “洗白” 犯罪所得,不断翻新升级作案手段 —— 与过去通过线上收款后经多个银行账户转移赃款的模式不同,如今手段已转变为通过 “货拉拉” 线下派送,并安排专人负责取款交接。在此过程中,电信诈骗款被伪装成普通货物,“货拉拉” 沦为其转移赃款的 “运钞车”,而协助取货的人员成了犯罪同伙。2025年6月11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罗某某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案的赵某某、罗某某明知资金来源不明且可能为诈骗资金,仍然通过开车接送取现人的方式予以协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目前,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打击力度,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也翻新犯罪手段以逃避侦查。本案中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不再使用银行账户线上流转诈骗资金,而是通过“不知情”的货拉拉司机之手,将包装成普通货物的电信诈骗款从被害人处送到指定地点,又用蝇头小利为诱饵安排他人取现实现电信诈骗款的转移,最终将电信诈骗款收入自己囊中。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天上掉馅饼,必定是陷阱”,切勿因贪图小额好处费而抱有侥幸心理,一旦被电信诈骗分子利用,成为他们洗白赃款的“工具人”,最终必将换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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