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5-08-13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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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4日16时50分许,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泰州市鑫顺浩建材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海陵区人民政府授权,2025年6月6日,由海陵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公安海陵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时聘请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事故进行了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及“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技术鉴定、综合分析等方式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海陵城东泰州市鑫顺浩建材有限公司“6·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防护措施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泰州市鑫顺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浩公司),略。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泰州市鑫顺浩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破碎生产线。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王东宝(死者),平台操作工,略。
拱六四,装载机驾驶员,略。
姜雨扣,普工,略。
(三)工艺概述
发生事故的混凝土破碎生产线由1台上料机、1台头部颚式破碎机、1台二部颚式破碎机、5条输送带、1部振动筛以及位于头部颚式破碎机处的作业平台组成,由1台装载机配合上料和
厂内水平运输,参见图一所示。
图一 事故现场设备
生产流程为装载机将混凝土块投放到上料机内,混凝土块随后进入头部颚式破碎机进行初夹,然后通过输送带1#和2#输送到振动筛进行筛分,将小石子筛去输送带4#和5#进行出料,大石块通过输送带3#输送至二部颚式破碎机进行第二次加工,加工后的石子再次通过主输送带进入振动筛筛分,如此循环。主输送带安装有单独的吸铁机用来分拣铁质物品。
(四)事故相关设备及物证情况
事故现场头部颚式破碎机,略。
事故现场二部颚式破碎机,略。
头部颚式破碎机作业平台,略。
事故现场撬棍,钢制,归属单位为鑫顺浩公司,使用人为王东宝,用来疏通头部颚式破碎机入口,撬动堵塞住的混凝土块,在本次事故中断裂为两节,总长度约166cm,根部一节约79cm,尾部一节约87cm,粗约2.5cm,根部为姜雨扣在事故发生后在输送带上拾取,放置在捡垃圾平台,尾部平置于吸铁机下方钢筋堆上。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鑫顺浩公司总经理孙蛇明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现场排查安全隐患,早上口头交代工人注意安全;安全员张浩,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车间安全巡查,督促工人防护用品使用,设备设施事故隐患排查。
鑫顺浩公司负责为作业人员配备防护用品,为所有人配备安全帽、防滑手套、口罩,为平台普工和平台操作工会配备安全带,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事故发生经过
现场无监控视频且无目击证人,经综合分析,事故经过如下:
2025年6月4日16时50分许,王东宝在混凝土破碎生产线操作平台进行作业,其在使用撬棍撬动混凝土块时跌落至头部颚式破碎机内,受机器挤压,经输送带输送至二部颚式破碎机,挂在二部颚式破碎机中间横杆上。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110万元人民币(不含行政处罚)。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拱六四在驾驶装载机时,看到头部颚式破碎机上的斗子外壁变形与皮带轮摩擦产生火花,因未看到王东宝,遂立即爬上操作平台,依次关闭上料机、头部颚式破碎机、振动筛、二部颚式破碎机、输送带,随后与孙蛇明、张浩、姜雨扣联系并一起寻找王东宝。寻找过程中,姜雨扣在二部颚式破碎机里发现王东宝,立即进入其中用吊带将王东宝捆住,孙蛇明联系挖掘机将王东宝吊出,此时王东宝身体变形残缺,没有生命迹象。
(二)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日,孙蛇明直接联系王东宝家属,商量赔偿事宜,当日未拨打110、120及报告相关部门。次日上午9时,张
浩拨打110报警,报告事故情况,110介入现场,泰州市公安局
海陵分局城东派出所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证明王东宝于2025年6月4日在鑫顺浩公司死亡,死亡原因为符合意外事故死亡特性。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现场无监控视频且无目击证人,结合现场勘验、询问笔录、专家技术鉴定,经综合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王东宝在混凝土破碎生产线操作平台进行作业,其在使用撬棍撬动混凝土块时跌落至头部颚式破碎机内,受机器挤压致死。
(二)间接原因分析
1. 鑫顺浩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不能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
现场防护措施不到位,头部颚式破碎机工作平台,高度约4.25m,临近头部颚式破碎机一侧的挡板高度约330mm,防护栏杆高度不足。
2. 鑫顺浩公司主要负责人孙蛇明,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头部颚式破碎机工
作平台防护栏杆高度不足的事故隐患。
四、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意见
鑫顺浩公司,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海陵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员及处理意见
孙蛇明,鑫顺浩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海陵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该事故发生时间为2025年6月4日16时50分许,公司于2025年6月5日9时拨打110报警报告事故情况,上报时间已超过1小时[7],有迟报事故情形,建议由海陵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鑫顺浩公司应通过此次事故深刻吸取教训,严格落实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制度内容与企业实际生产工艺、
设备特性、作业环境高度匹配,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知识,熟悉岗位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
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城东街道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督促企业严格
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坚决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生产安全。
海陵区人民政府“6·4”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