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212020031/2021-1115175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1-11-15 | |
| 发文字号 | 时 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海陵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1-11-15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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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财政部《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文件进行解读的同时,穿插讲解2014年、2017年、2019年这三个时间节点出台的管理办法在总则、资金分配、资金申报、资金预算下达、资金管理五个方面政策的变化和侧重点。
一、总则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42号)、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50号)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也就是这个时间段的第一个文件财综﹝2014﹞14号文件。2017年,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重新制定了本办法,也就是财综﹝2017﹞2号文件。201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重新制定了本办法,也就是财综﹝2019﹞31号文件,这是截至目前最新的政策文件。
2.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注意一点的就是本专项资金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从2017年,中央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开始实施监管。2019年,对专项资金的定义作了修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本定义的修改为后面新增老旧小区改造这个项目埋下伏笔。在2020年,中央将本专项资金列入中央直达资金系统适时监管。
(1)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优先用于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可用于购买、改建和租赁廉租住房支出。目前,我区还仅局限于货币补助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因补助资金额度较小,不作重点阐述。这里我着重讲下补助标准,2014年市级相关文件要求,保障对象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600元含以下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标准按户,1户20平方米、2户40平方米、3户50平方米、4人及以上60平方米。货币补助标准,2014-2015年,低保、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9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7元,根据市级提标扩面的要求,2016年至2017年,低保、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0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8元, 2018年至2020年标准提高到低保、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2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0元,2021年标准还将有所提高。
(2)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购买、现有房源转换方式多渠道筹集。目前,我市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市区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2020年,我区申报的符合条件住房套数为50套,为新房,已拨付装修资金196万元。
(3)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用于纳入范围内的征收、安置、建设以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这里我简单说下现有的征收补偿的标准,一是货币补偿,二是房屋产权置换,三是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四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五是其他费用。重点分析下,2016年至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下达指标2016年563万元(拆迁、征收(搬迁)面积114万平方米,4281户)、2017年20600万元(拆迁、征收(搬迁)面积181万平方米,8001户)、2018年6508万元(拆迁、征收(搬迁)面积19万平方米,1575户)、2019年1472万元(拆迁、征收(搬迁)面积38万平方米,1286户)、2020年2328万元(拆迁、征收(搬迁)面积97万平方米,3056户)),从近五年数据不难看出,受2017年补助政策的影响,2016和2017年这两年地方保障安居住房货币安置和安置房的建设投入较大,根据2018年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等多种因素,2019年至2021年中央补助比例下降。
(4)老小区改造为2019年新增项目,是指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增加了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我们从2020年开始已经对加装电梯的进行补助,每部补助上限为4万元,已补助资金30多万元。这是2019年新增支持项目,也是我们经建科今后工作的重心。下面我将这两年我区申报的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老旧小区改造的情况作具体汇报,一是2020年申报老旧小区改造小区数含组团实际数7个,涉及户数2469户,小区楼栋是72栋,总面积为15.9万平方米,投资额为2180万元,中央补助860万元。二是2021年申报老旧小区改造小区数含组团实际数17个,涉及户数3722户,小区楼栋是152栋,总面积为40.13万平方米,投资额为1.33亿元,截至目前中央已补助990万。从2年的数据不难看出中央对保障工程资金补助在向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倾斜。
(5)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这是2019年新增项目,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于监管平台等,目前这个项目已在部分城市示范(示范的地级市中央每年补助6亿元),泰州市不在其中,将来有可能全面施行。
从2017年开始,中央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开始实施监管。2019年,对专项资金的定义作了修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本定义的修改为当年新增老旧小区改造这个项目埋下伏笔。在2020年,中央将本专项资金列入中央直达资金系统进行适时监管。
3. 2019年本办法中新增了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住建部按职责分工管理。我简单说下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财政部驻江苏省监管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就地就近监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3年,期满根据评价结果再作调整。
4. 2017年管理办法里突出资金向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高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同时在实物安置基础上,鼓励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中央这一举措在当时是为了针对部门地区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地区去库存。说一个大家都感兴趣的话题,“商品房房价”的问题,也是从2017年这个时间节点开始,各地区的一手房的房价迎来了新一轮的上涨,这是我们每个人都能深切体会到的。同时截至2020年底以及2021年初中央和地方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一手房的房价和二手房的房价才有了一定的遏制。
5. 2017年文件里新增了注重绩效,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那么待会在第二大点里面谈到的专项资金分配中,就相应地将绩效评价结果添加进计算公式里。同时加强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专员办对资金管理实行全监管。绩效和监管这两个内容都相约在2017年的文件里有所体现。
二、资金分配
专项资金的分配,一是从2014年按照各地区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三项因数以及相应权重到2017年在前三项因数基础上,增加了绩效评价结果一直延续到现在。年度租赁补助资金、年度公租房资金、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安居工程任务状况、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等因数确定,上述三项资金占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比重为90%,年度绩效评价资金占比10%。二是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数法,按照各地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私、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2020年开始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因素、绩效评价因素权重分别为40%、30%、10%、10%、10%。
三、项目申报
申报时间,为每年2月28日之前,区财政会同区住建局报送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绩效目标和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以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至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这里着重说下,财政部驻省监管局对地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每年3月20日之前将审核意见和报告报送财政部。
四、资金预算下达
财政部门在接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住建局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住建部门备案。目前,已将2021年指标合计3213.31万元,其中:棚户区改造(中央、省)2217万元、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中央) 6万元、老旧小区改造(中央、省)990.31万元均已将指标分解下达至住建相关部门。
根据住建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要求,财政部门已将资金使用及项目推进督办函下达给住建相应部门,要求住建部门加强督促项目实施部门按项目管理要求,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资金管理和监督
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目前,我们还是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