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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212020031/2021-0702091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1-07-02
发文字号 时 效 有效
海陵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信息来源:海陵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1-07-02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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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补贴项目名称补贴政策依据(文件、文号)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实施部门
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苏财农〔2020〕96号)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经营权发生流转的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耕地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根据省文件精神,我区2021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120元/亩(与2020年标准一致)。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农机购置补贴关于印发《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6号);《关于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0〕14号)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补贴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3秸秆还田作业费补贴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农机深松整地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农机〔2020〕10号)按当地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实际种植户分夏秋两季,每季标准20元/亩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4稻谷补贴《关于印发〈江苏省2020年稻谷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建〔2020〕54号)1、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种植水稻的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涉及土地流转、托管和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的,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者,其中土地流转协议明确稻谷补贴归属的,按照协议处理。
2、稻谷市场化收购经营主体原则上为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以下粮油收储条件的经营企业。
每年标准更新:1、2020年稻谷生产者补贴发放标准确定为:种植水稻50亩及以上主体补贴100元/亩,50亩以下主体补贴50.5元/亩。
2、稻谷市场化收购补贴由区发改委根据全区粮食收购企业申报收购量情况,结合可安排补贴资金情况会商财政局测算补贴标准,并报区政府审定后确定。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5村干部报酬《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苏组通〔2019〕25号)在编在岗村干部按组织部文件标准江苏省委组织部
6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关于做好关怀帮扶激励离任村干部工作的意见》(苏组发〔2009〕1号)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以来担任行政村(生产大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行政村会计这“三大员”,工作时间在十年以上,正常离任而且离任后一贯表现良好,男同志60岁以上,女同志55岁以上。已享受企事业单位退休金、已领取养老保险金,或通过买断工龄等形式已给予经济补偿的,不再发放生活补贴。按组织部文件标准江苏省委组织部
7渔民柴油补贴《江苏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苏财建〔2015〕451号)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4000元/艘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8一次性物价补贴《关于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综〔2014〕165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工会登记在册的特困职工每次标准更新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9尊老金补贴《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泰州市民政局、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向市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泰民财〔2011〕16号、泰财社〔2011〕57号)、《泰州市海陵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陵区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海民〔2021〕9号)具有海陵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80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50元;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300元江苏省民政厅
1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目前每人每月710元)、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困难群众。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为710元/人/月,每年依据政策更新标准江苏省民政厅
11农村低保对象物价补贴《关于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综〔2014〕165号)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目前每人每月710元)、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困难群众。每次标准更新江苏省民政厅
1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目前每人每月710元)、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困难群众。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为710元/人﹒月。每年依据政策更新标准江苏省民政厅
1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90号)、《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民发〔2017〕70号)、《关于对市区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泰民发〔2018〕139号)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3.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4.低保家庭外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5.“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6.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248.5元/人/月;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177.5元/人/月;3.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710元/人/月;4.低保家庭外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重度残疾人,参照低保标准补足其差额发放生活补贴;5.“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426元/人/月;6.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生活补贴142元/人/月江苏省民政厅
1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90号)、《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民发〔2017〕70号)
具有本区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农村80元/人/月、城市120元/人/月江苏省民政厅
15特困供养金《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困难群众。困难群众2020年农村五保标准923元/人/月;城市三无标准1691元/人/月;每年依据政策更新标准江苏省民政厅
16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省残联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苏残办发〔2019〕15号)本省户籍,并有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260元/人江苏省残联
17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44号)、《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的通知》(泰海民〔2020〕74号)1.具有海陵区户籍的散居孤儿;2.具有海陵区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具有海陵区户籍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4.具有海陵区户籍的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和低保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5.具有海陵区户籍的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1.2020年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标准为1704元/人/月,每年依据政策更新标准;2.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标准为1022.4元/人/月;3.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和低保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标准为852元/人/月;4.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标准为355元/人/月江苏省民政厅
18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1.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75号)
2.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政〔2011〕282号)
1.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2.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每人每月80元江苏省卫健委
19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1.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11〕107号 )
2.省财政厅、卫健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苏财社〔2018〕115号 )
施行了国家免费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2011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人口科技〔2011〕67号)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且尚未治愈或康复的人员。三级并发症每人每月200元,二级并发症每人每月300元,一级并发症每人每月400元。江苏省卫健委
20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1.关于印发《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 )
2.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健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社〔2018〕116号 )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和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6.从2016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享受特别扶助待遇(省规定)。
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月500元,其中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月700元
独生子女死亡:每人每月600元,其中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每人每月800元
江苏省卫健委
21持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1.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
2.泰州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意见(泰政规〔2009〕5号)
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子女为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每人3000元江苏省卫健委
22持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人口计生委 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泰人口计生规〔2013〕15号)年满60周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或未享受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每人3000元泰州市卫健委
2340%精简老职工补助《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 国内字224号)精减退职的老职工2020年40%精简老职工补助为710元/人/月。每年依据政策更新标准江苏省民政厅
24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学杂费《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财教〔2016〕167号)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孤残学生、城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期850元江苏省教育厅
2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苏教财〔2010〕96号)普通高中学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孤残学生每生每学期1000元江苏省教育厅
26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4】147号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目前安置费为23000;第二年龄段女性为16-45周岁、男性为16-50周岁,每月200元,期限为发放6年后暂停;第三年龄段女性45-55周岁、男性50-60周岁,每月200元;第四年龄段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发放标准为当年低保标准,每年根据政策调整。泰州市人民政府
27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保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令)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4】3号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实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按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目前是23000元;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泰州市人民政府
28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关于印发泰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规〔2020〕2号)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根据《关于发布泰州市区技能提升培训职业(工种、项目)和补贴标准目录(2020-2021年)的通知》(泰人社发〔2020〕140号)文件规定实施。泰州市人社局
29创业培训补贴《关于印发泰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规〔2020〕2号)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根据《关于发布泰州市区技能提升培训职业(工种、项目)和补贴标准目录(2020-2021年)的通知》(泰人社发〔2020〕140号)文件规定实施,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800元/人补贴。泰州市人社局
30新录用五类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关于印发泰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规〔2020〕2号)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培训补贴。泰州市人社局
31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补贴《关于印发泰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规〔2020〕2号)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组织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且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补贴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求和培训成本适时调整,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泰州市人社局
32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关于印发泰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规〔2020〕2号)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技师。按省补贴标准执行。泰州市人社局
33高技能人才海外培训补贴《关于印发泰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规〔2020〕2号)赴海外培训的企业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及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实习指导老师。按省补贴标准执行。泰州市人社局
3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关于印发泰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规〔2020〕2号)经人社部门审核列入新型学徒制计划,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并符合有关申领补贴条件的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苏人社发〔2019〕177号)执行。泰州市人社局
35项目制培训补贴《关于印发泰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规〔2020〕2号)市人社、财政部门制定《项目制培训管理办法》,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免费提供培训。根据《项目制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补贴标准。对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泰州市人社局
3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关于印发泰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规〔2020〕2号)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根据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费标准进行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费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报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备案。泰州市人社局
37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和外省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人社厅文件执行江苏省人社厅
38一次性创业补贴《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规(2020)2号)首次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创业主体经营、带动就业等情况制定。泰州市人社局
39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规(2020)2号)初次创业租用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下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自主创业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等城乡劳动者创办的创业主体。初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经营主体。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创业,2年内新注册登记、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房租5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创业租房补贴,其中,个体工商户每年最高补贴1万元,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万元。初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经营场地的,租金补贴标准为一次性1000元。泰州市人社局
40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规(2020)2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创办的创业经营主体,初创主体需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他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初创主体实际带动就业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资金规模等情况确定。泰州市人社局
41创业基地运营补贴《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规(2020)2号)依法成立达到相应建设服务标准并在人社部门备案,为初次创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以及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创业者。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其水电、宽带接入等维持正常运转,以及基地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提升服务能力的支出和就业资金量等情况确定补助标准。泰州市人社局
42创业孵化补贴《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规(2020)2号)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每扶持1个创业实体(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孵化基地一次性2000-5000元的孵化补贴。创业实体为个体工商户的:孵化补贴标准为2000元/家。创业实体为企业的:员工总数8人及以下,孵化补贴标准为3000元/家;员工总数9-19人,孵化补贴标准为4000元/家;员工总数20人及以上,孵化补贴标准为5000元/家。泰州市人社局
43创业项目补贴《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规(2020)2号)科技含量高、具有潜在经济社会效益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创业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确定。泰州市人社局
44公益性岗位补贴《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规(2020)2号)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参照各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上均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给予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由市人社、财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泰州市人社局
45就业见习补贴《关于印发泰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规〔2020〕2号)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离毕业时间不足3个月(见习期为6个月的可向前延伸到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见习时间一般为3-6个月。
2019年至2021年,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扩大至16-24岁的失业青年,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泰州市人社局
46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42号)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以及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人1000元泰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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