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索引号 3212020031/2017-1130173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7-11-30
发文字号 时 效 有效
海陵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员管理办法(暂行)
  • 发布日期:2017-11-30 17:37
  • 浏览次数:

海陵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员是指由区各部门单位确定,报区财政局备案登记,具体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动态信息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部门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产权、产籍资料,切实加强会计核算。

第四条资产管理员的主要任务是:在部门单位和资产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资产账卡管理制度,完善和应用资产管理系统;负责本部门单位资产的配(购)置、验收、使用、处置(报废、报损、调剂)、变动、清查、产权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资产管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部门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担任,原则上要求在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或财务岗位工作;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身心健康、清正廉洁、工作认真、吃苦耐劳,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三)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及财务会计制度,有一定的资产管理、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熟悉本单位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熟悉资产管理工作的流程,熟悉相关的会计制度;

(五)能熟练操作资产管理系统。

第六条区各部门单位一般应设立资产管理员1至2名。资产管理员经所在单位确定后填写《海陵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员备案登记表》,报区财政局备案登记。

第七条区各部门单位变更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海陵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员变更登记表》报区财政局备案登记。资产管理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区财政局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更换人选。

第八条区各部门单位现有资产管理员如不能胜任资产管理工作,应结合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实际,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九条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资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及时传达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研究制定适合本部门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和完善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建设;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不徇私情,勇于负责;

(三)认真做好本部门单位资产的配(购)置、验收、使用、处置、调剂、清查等管理事项;

(四)积极参加资产管理知识培训和学习,熟练运用海陵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并负责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系统的网络畅通和安全运行;

(五)认真做好本部门单位资产统计报表编制工作,及时报送有关资产统计报表;

(六)资产发生变动时,负责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资产事项的报批手续;人员调动时,及时协助办理交接手续。有关资产、人事变动事项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录入、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信息;

(七)整理保存本部门单位资产处置、购置等明细账目和卡片,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档案,建议并协助领导对本部门单位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八)配合财政和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责任:

资产管理员应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主管部门和本部门单位有权责令改正或调整,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配置、出借、出租、投资、转让、处置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资产管理混乱,账、卡、物不符,未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对闲置资产拒不接受调剂的;

(四)经批准配(购)置、处置资产而不及时履行有关资产增减变动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完成资产信息统计报表和其他资产相关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操作资产管理系统或擅自让他人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陵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员备案登记表

          2.海陵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员变更登记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