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已更新)海陵区司法局机构职能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4-12-17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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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

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海陵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泰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依法治区办)设在区司法局。

第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相关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查工作。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区政府有关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审查修改、协调论证区级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责任,承办上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办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后评、清理、编纂等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区人大报送备案工作,办理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道(园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和实施情况报告及跟踪检查工作;负责有关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拟由区政府批准的区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翻译、审定出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外文正式译本。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园区)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担区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向区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事项。开展政府法制研究,为区政府决策及涉法事务提供法律意见。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区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

(七)指导、管理、监督全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

(八)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区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区123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

(九)审核区政府拟订的房屋征收决定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草案,协调征地补偿安置纠纷。

(十)负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负责本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规划、协调、指导全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管理所属事业单位人员。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治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负责公文审核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拟订本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指导本系统经费、装备、场所等保障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省、市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工作;负责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及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承担本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全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工作;制定本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党建工作,指导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本系统表彰奖励工作。

(二)行政法规科。编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负责起草、解释、报备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各镇、街道(园区)和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负责建立实施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调研、听证和专家咨询制度;承办上级交办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开展政府法制理论和行政法制的研究;为区政府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负责区政府合同、协议等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执法主体的认证、清理工作及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轮训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负责协助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设立、注销、事项变更以及律师执业、注销、转所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论与实践调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议;组织翻译、审定出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外文正式译本。

(三)行政复议应诉科。负责办理向区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应诉事项;指导和管理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团的管理和联络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诉讼、赔偿案件的信访工作;审核区政府拟订的房屋征收决定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草案,代表区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纠纷;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应诉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四)法治宣传科(依法治区办秘书处)。负责拟订法治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承担区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对外法治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负责处理区委依法治区办日常事务,承担相关工作。开展全面依法治区的理论与实践调研工作,提出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区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区有关重要文件,参与起草综合性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海陵、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意见和措施;检查、督促和指导依法治区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社区矫正科。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管理、监督对全区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六)基层治理科。负责制定全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全区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公共法律服务科。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 负责法律服务人员的诚信体系建设;拟订和实施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指导和协调社会团体及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指导、监督全区公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全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开展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负责拟订、调整全区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公证员配备方案。

依照职权管理、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业务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区属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负责实习律师执业证件的申报工作;负责协助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全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核准审查工作和全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检注册工作;负责律师专业技术职称的初审申报工作;负责抓好律师队伍建设和教育整顿;指导、监督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  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政法专项编制42名。其中: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8名,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1名;其中科长(主任)7名,副科长(副主任)6名。

第六条  各镇、街道(园区)司法所为区司法局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区司法局下设9个派出机构,分别为:城东司法所、城西司法所、城南司法所、城北司法所、城中司法所、九龙司法所、罡扬司法所、苏陈司法所、京泰路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司法所均为正股级建制,核定政法专项编制24人,其中司法所长9名,副所长6名。

第七条  区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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