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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1-12-06
发文字号 时 效 有效
海陵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
  • 信息来源:海陵区文体旅游局
  • 发布日期:2021-12-06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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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

(2021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保障城乡居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和《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室外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兴建或者社会力量建设的各类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室外体育设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区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统筹管理、政策制定、业务指导。

第四条各镇(街)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布局建议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确保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规范、安全使用。

第六条健身人员应自觉遵守规则、合理使用器材、科学文明健身,严格执行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建设安装

第七条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要与镇街和社区、行政村的总体规划相配套,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选择便于日常管理、方便群众参加体育健身锻炼的社区、自然村、公园、广场等室内外场所安装全民健身设施。

第八条各镇街要积极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资兴建符合区建设标准的计划外公益性全民健身设施,并将此类计划外路径安装情况及时报区文体旅局备案,以便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各镇街及其他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全民健身设施纳入镇街和单位资产管理,登记造册,定期对器械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使用的安全性与公益性。

第十条全民健身设施必须公布管理制度,设置器械使用说明牌、健身者须知告示牌、健身活动场地的规章制度牌等,加强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全民健身设施所有者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全民健身设施,指导群众体育健身的科学性和安全性。管理员应认真记好管理日志,定期向镇街文化站报告使用、管理和开放活动的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全民健身设施“五级”管理机制。文体辅导员负责本社区全民健身设施巡查工作;社区负责督促并抽查;镇街文化站及时汇总器材状况表报区文体旅局备案;器材维修人员每季度巡检健身器材250套以上,并完善相关表格;区文体旅局每季度对各镇街全民健身设施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全民健身设施是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向全社会开放。要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社区(村)体育骨干作用,引导群众进行科学健身、安全健身。

第十四条全民健身设施的使用应符合公益性目的,不得将捐赠的体育健身器材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设施的用途和地址,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报区文体旅局批准后,择地兴建。

第五章 维护维修

第十五条各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发现器材设施损坏,可以自行维护的要及时维护到位。如果器材损坏严重,应张贴“警示牌”告知群众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区文体旅局,区文体旅局将在第一时间安排专业维修队伍上门维修。

第十六条区文体旅局每年与有资质的厂家签订日常维修合同,中标厂家每个季度对全区由体育部门赠送的室外健身器材巡检250套以上,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同时每半年对室外健身器材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器材维修人员在接到区文体旅局或其他途径全民健身设施报修通知后,须在三日内(需要更换零部件可延长至一周内)完成维修工作,并做好日常巡检和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器材,原则上应报废更新。如仍需使用的,必须经区文体旅局会同镇街、厂方对设施进行鉴定,作出处理意见。对废旧器材进行更换的,更换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如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补助。

第十八条自全民健身设施安装验收合格且在器材保质期内的,由厂方负责免费维修;如因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设施损坏的,维修费用由管理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 责任认定

第十九条由于健身器材质量问题对健身者造成的伤害,由该器材生产厂家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由于管理单位管理不善(如对已损坏的器材未采取相应措施等)对健身者造成的伤害,由管理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由于健身者使用器械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造成的伤害,责任由健身者自负。

第二十二条未满12周岁的儿童在健身活动时,应有监护人陪同,否则出现伤害事故由其监护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聘请的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由维修厂家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使用管理中未严格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损害、侵占、故意破坏全民健身设施的单位和人员,日常管理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责其照价赔偿或进行修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区文体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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