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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212020031/2021-0402171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1-04-02
发文字号 时 效 有效
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取消利用住宅房办理营业执照一年有效期限制的通知
  • 信息来源:海陵区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2021-04-02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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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中心各窗口,各镇街为民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释放利用住宅房办理营业执照(简称“住用商”,下同)的创业空间,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海陵区优化营商环境“护航十条”》(泰海委办〔202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取消利用住宅房办理营业执照一年有效期限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将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作为商事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在审批流程上继续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建立健全“住用商”行业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推行登记承诺制,完善审查机制。

二、工作规范

(一)对于将住宅房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且不涉及“住用商”负面清单行业的市场主体,在办理开业登记时,不再限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一年,在办理变更、换照登记时,取消其营业执照有效期一年的限制。

(二)对于将住宅房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涉及“住用商”负面清单行业,并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在办理变更、换照登记时,继续执行营业执照一年有效期的规定。

(三)对于将住宅房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标注“住用商”字样,向社会公示。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住用商”行业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扰民等不适宜“住用商”的行业及法律、法规禁止住宅经营的其他行业,制作“住用商”行业负面清单(见附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动态调整。

(二)全面推行“住用商”登记承诺制。将住宅房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需出具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同意、承担其使用该住宅登记的一切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三)实行“住用商”登记失信惩戒制。在“住用商”登记承诺中,对未取得有利害关系人同意,就将住宅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虚假承诺,查证属实的,予以撤销登记,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四)进一步完善审查机制。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不现场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和功能用途。对于“住用商”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属性作用,因此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等依据。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准入窗口要把放宽“住用商”登记条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一项有效举措,切实履行好登记职责,落实好改革要求。各镇街为民服务中心要按照改革要求,积极做好配合落实工作。

(二)强化协同管理。对于“住用商”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改革举措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海陵区“住用商”行业负面清单(试行).doc

泰州市海陵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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