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20031/2021-0402171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1-04-02 | |
发文字号 | 时 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海陵区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2021-04-02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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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中心各窗口,各镇街为民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释放利用住宅房办理营业执照(简称“住用商”,下同)的创业空间,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海陵区优化营商环境“护航十条”》(泰海委办〔202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取消利用住宅房办理营业执照一年有效期限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将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作为商事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在审批流程上继续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建立健全“住用商”行业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推行登记承诺制,完善审查机制。
二、工作规范
(一)对于将住宅房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且不涉及“住用商”负面清单行业的市场主体,在办理开业登记时,不再限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一年,在办理变更、换照登记时,取消其营业执照有效期一年的限制。
(二)对于将住宅房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涉及“住用商”负面清单行业,并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在办理变更、换照登记时,继续执行营业执照一年有效期的规定。
(三)对于将住宅房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标注“住用商”字样,向社会公示。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住用商”行业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扰民等不适宜“住用商”的行业及法律、法规禁止住宅经营的其他行业,制作“住用商”行业负面清单(见附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动态调整。
(二)全面推行“住用商”登记承诺制。将住宅房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需出具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同意、承担其使用该住宅登记的一切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三)实行“住用商”登记失信惩戒制。在“住用商”登记承诺中,对未取得有利害关系人同意,就将住宅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虚假承诺,查证属实的,予以撤销登记,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四)进一步完善审查机制。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不现场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和功能用途。对于“住用商”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属性作用,因此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等依据。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准入窗口要把放宽“住用商”登记条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一项有效举措,切实履行好登记职责,落实好改革要求。各镇街为民服务中心要按照改革要求,积极做好配合落实工作。
(二)强化协同管理。对于“住用商”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改革举措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泰州市海陵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