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212020031/2023-11031058 | 主题分类 | 公安、司法 |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3-11-03 |
| 发文字号 | 时 效 | 有效 |
典型案例丨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企业被罚!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3-11-03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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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近日,海陵局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时,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配套安装废气处理设施,虽然现场未在生产,但通过厂区车间堆放的产品成品,并现场调取该公司挤出车间监控视频、生产日报表记录等资料,发现该公司存在未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而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办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023年10月18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贰拾伍万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典型意义:本案中企业虽然已办理环评,但环境管理意识不强,对废气治理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侥幸心理违法生产,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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