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索引号 3212020031/2018-0827165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8-08-27
发文字号 时 效 有效
城中街道办事处关于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8-27 16:57
  • 浏览次数:

泰海城中发〔2018〕73号


城中街道办事处关于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部门(科室)、各社区:

为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经研究,决定在全街道范围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现将《城中街道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中街道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中街道办事处

2018年8月24日


城中街道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切实解决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整顿和规范城中街道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秩序,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根据《海陵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通知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保障

街道成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统筹组织领导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牵头制订集中整治方案,细化任务分工。专项治理行动由街道社区教育牵头,市场监管、综治、派出所、城管、民政、劳保、服务业等部门共同参与,根据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专人、积极参与,确保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张鹏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焦根宏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政法委书记

组员:周长生街道综治办主任

朱郁城中派出所副所长

李霞区市场监管局城中分局局长

邵宏斌城管城中中队中队长

陈婷婷街道服务业工作人员

皇甫迎春街道社区教育负责人

马再春街道方洲社区书记、主任

孙如华街道泰山社区书记、主任

陈晓梅街道文昌社区主任

洪爱军街道周桥社区书记、主任

帅宏胜街道南山社区书记

钱芳街道钟楼社区书记

季红兵街道歌舞社区书记

朱强贵街道高桥社区书记

张赢街道八字社区书记、主任

吴佳街道税务社区书记

王大进街道洧水社区书记、主任

二、职责分工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16〕115号)文件明确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和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职能,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社区教育:负责与区教育局沟通协调,制订街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负责牵头各成员单位进行集中整治工作,查处文化类、学科类无证办学行为,对发现的超范围经营等违规现象,履行主管责任,按治理要求落实整改。

市场监管城中分局:负责无照校外培训机构、营利性教育咨询公司超范围经营的检查;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刊播、散发违法广告进行查处;负责有食堂的校外培训机构的餐饮卫生许可证办理工作。

城中派出所:负责检查物防技防情况,维护治理行动现场治安秩序,查处、打击清理过程中的违法、抗法行为。

综治办:负责对消防存在安全隐患、消防安全不达标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指导,督促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予以处罚或查封。

城中城管中队: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标牌(广告牌、电子标牌等)按规定依法处理,对在公共场所非法发放宣传材料,依法予以制止并查处。

民政科:负责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而进行活动的,或虽经民政部门登记却从事非法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者。

服务业办:负责督查整治校外培训机构的违规收费行为。

劳动保障所:负责查处非法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和超范围进行文化教育培训的机构。

三、治理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2018年8月中下旬—9月底,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8年8月中下旬,制定集中整治方案,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布置集中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2018年9月1日—15日进行集中整治。

第三阶段,2018年9月中下旬,总结成效。教育部门牵头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及经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迎接上级有关专项督导检查。

四、治理内容

1.要把确保学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对存在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治理违规招生宣传行为。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提供虚假资质、发布虚假广告或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借用“名校”“名师”等概念进行招生,不得对升学、考试通过率或培训效果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性承诺。

5.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师资情况等要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6.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等级考试及竞赛,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

7.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超范围违规办学,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办学许可证内容、擅自变更办学地点或增设教学点、自行设立分支办学机构。

8.坚决查处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授课、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将学生信息透露给校外培训机构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9.校外培训机构要坚持公示制度,将办学内容、收费标准、审批机构、监管人员、举报电话等信息,在门口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五、工作要求

1.强化责任落实。专项治理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校外培训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协作、配合,务求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2.做到依法规范。在治理行动中,要严格执法程序,遵守工作制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要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规和存在非法办学行为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严肃查处。

3.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公开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曝光一批条件不具备办学资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合格校外培训机构和被取缔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城中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2018年8月24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