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20031/2021-0719112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海陵区苏陈镇 | 发文日期 | 2021-07-19 |
发文字号 | 时 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海陵区苏陈镇
- 发布日期:2021-07-19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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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执法资源和力量下沉,依法向镇(街道)赋予综合行政执法权限,根据《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20〕1号)、《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泰办发〔2020〕28号)、《泰州市海陵区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泰海政发〔2021〕8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在我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围绕执法重心下移、创新基层执法管理,推进镇(街道)范围内开展以相对集中处罚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破解行政执法中的难点、痛点问题,切实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任务
(一)组建综合执法队伍。按照《泰州市海陵区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整合区派驻机构的执法力量和资源以及本镇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工作人员。(详见附件1)
(二)承接综合执法权限。按照要求综合执法队需要承接劳动用工、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道路交通、农业农村、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权限,本次下放88项行政执法权。(详见附件2)
(三)培训综合执法队伍。综合行政执法队作为综合执法组织,统筹镇内全部执法力量并实行联合执法,需要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执法业务能力,在充实执法力量的同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规范综合执法证件。执法局牵头组织综合执法队队员考试、及时办理执法证件,严格持证上岗,规范执法。建立完善我镇行政执法人员及证件档案,从源头上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明确执法标准和工作流程。镇综合执法队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日常检查、立案、调查、决定等执法行为,实现执法证件、执法标识、执法印章、法律文书的规范和统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定期开展集中联合执法,集中整治本镇范围内道乱占、车乱开、摊乱摆、环境卫生脏乱差等行为;健全应急联动机制。镇内重大执法行动,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部署,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执法活动,确保下放权限接得住、用得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实行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严格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惩治执法腐败现象,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执法局牵头,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当前执法事项,研究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经费保障
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办法,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镇综合执法队的执法装备等所需经费由政府财政予以足额保障。
四、监督问责
综合执法队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执法纪律,镇纪委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推诿扯皮、拖沓散漫、滥用权力等不能公正规范执法的人员,依法依纪严肃问责,把综合执法队伍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充分调动积极性,增强推进改革工作的责任感,确保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1
苏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名单
队 长:江 松(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人武部副部长)
法律顾问:陈森强(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主任)
曹加权(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主任)
队 员:叶 文(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朱亚斌(市场监管局苏陈分局局长)
王 进(海陵区城管局苏陈中队中队长)
杨光宇(海陵区城管局苏陈中队副中队长)
王安平(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
祝 靖(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
刘攀宇(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
附件2
泰州市海陵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88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下放部门 |
1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区教育局 |
2 | 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 |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 | 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 | 违反招用人员规定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 | 违反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7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8 | 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9 | 违反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0 | 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 | 违反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处罚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2 | 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3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6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7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8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9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1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2 |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3 |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4 | 对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5 | 对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6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8号)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7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8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9 |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区城市管理局 |
30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区城市管理局 |
31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区城市管理局 |
32 | 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区城市管理局 |
33 | 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区城市管理局 |
34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区城市管理局 |
35 | 对乱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区城市管理局 |
36 | 对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区城市管理局 |
37 | 对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区城市管理局 |
38 | 对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区城市管理局 |
39 | 对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区城市管理局 |
40 | 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区城市管理局 |
41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修订)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区城市管理局 |
42 | 对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行为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区城市管理局 |
43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区城市管理局 |
44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区城市管理局 |
45 | 对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进行试刹车的、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区城市管理局 |
46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区城市管理局 |
47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区城市管理局 |
48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区城市管理局 |
49 |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 区城市管理局 |
50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 区城市管理局 |
51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52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53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54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55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区农业农村局 |
56 |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区农业农村局 |
57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区农业农村局 |
58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59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60 |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61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62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63 | 对未领取许可证照或需要经过认证未认证而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64 |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65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66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67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68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69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70 |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区农业农村局 |
71 | 对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的;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的;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的;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或者储运的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区农业农村局 |
72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虚假的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的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区农业农村局 |
73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的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区农业农村局 |
74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75 |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76 |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77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54部令第80号)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78 | 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5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56) 《公共57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79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80 | 对公共物品和器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81 |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82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83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84 |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85 |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86 | 对食品等产品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87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88 |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