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规划
索引号 3212020031/2012-05031939 主题分类 卫计、体育、妇女儿童
发布机构 海陵区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2-05-03
发文字号 泰海政发﹝2012﹞73号 时 效
区政府关于印发海陵区妇女儿童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 信息来源:海陵区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12-05-03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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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海陵区妇女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和《海陵区儿童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海陵区妇女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依法履行政府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事业发展的基本职责,推进“十二五”时期全区妇女事业发展,现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泰州市妇女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和《海陵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海陵区妇女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妇女规划》)。

一、“十一五”妇女发展基本情况

“十一五”时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海陵区妇女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得到较好实现,妇女事业取得长足进步。

——妇女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2010年,区级人大女代表和政协女委员的比例分别为34.8%、23.3%。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女干部比例不断提高,党政领导班子共有女干部50人,占乡局级领导班子干部比例达15.8%,比2005年提高4.5个百分点。2010年新发展中共党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8.6%,比2005年提高13.8个百分点。村(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逐年上升,2010年分别为32.9%、58.5%。

——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及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普遍提高。全区妇女自主创业人数日益增加,就业结构更趋合理。2010年全区女性从业人员10.5万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3.9%。全区以女性为法人代表的企业、单位日益增多,女职工劳动权益得到依法维护,全区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1114份,签订率达90%。

——妇女科技文化素质显著提高。到2010年底,全区小学适龄女童净入学率为111.1%,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中的男女性别差异基本消除,15周岁以上女性人均预期受教育年限不低于全省人均13年的标准。全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占44.7%,其中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达0.04万人,比2005年增加了100%。

——妇女享有健康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不断提升。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成果惠及广大妇女。2010年全区孕产妇保健管理率达96.75%,孕产妇死亡率为0。全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妇女的妇科病检查率达86.1%,比2005年提高了62.55个百分点。2010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为99%,比2005年提高2个百分点,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为75.7%,比2005年提高22个百分点,有效促进了妇女健康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妇女发展和权益保障的机制逐步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了广泛的宣传贯彻。镇街妇女儿童维权站普及率达100%。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对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女性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比例达100%。

我区妇女事业虽然取得了明显进步,但是妇女在平等发展、社会保障和权益保护的法律政策体系、社会环境等方面仍需进一步优化。妇女就业层次偏低和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存在,妇女平等占有经济、社会资源仍处于相对弱势;基层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不够,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群体之间的妇女发展不平衡状况有待改善。上述问题需在“十二五”期间着力解决。

二、“十二五”妇女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将妇女发展融入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大局,保障妇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妇女在全面参与“推进富民强区、建设美好海陵”的进程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海陵妇女发展总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就业、参政、受教育、健康方面的主要指标优于全省平均水平。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公共政策,保障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妇女创业就业和社会保障得到新的发展;妇女广泛参政议政得到新的提升;妇女获得教育文化资源和提高素质跃上新的台阶;妇女享有公共卫生优质服务和健康水平实现新的提高;妇女发展和权益维护的环境得到新的改善;城乡妇女在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教育文化、医疗服务、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差距明显缩小。妇女全面可持续发展、两性平等和谐发展、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不断推进。

三、“十二五”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主要目标和措施

(一)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各级党代会代表中女性所占比例不低于本地区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较上届有所提高。

2.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各有1名以上女干部。

3.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干部,有条件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

4.乡局级正职女领导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力争达到10%。

5. 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保证50%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加强综合、经济、政法、执法等部门女性领导干部的配备;逐步提高担任乡局级以上女干部的比例。

6.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性比例,应不低于20%;党政机关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

7.每年新发展党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35%左右。

8.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领导成员中至少有女性委员1名,正副书记和正副主任中女性比例比上届有明显提高;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30%以上;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以上。

9.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不断提升。推动村(社区)妇代会主任进村(社区)党组织,提倡把村(社区)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

主要措施:

1.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广泛宣传妇女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宣传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水平对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政议政贡献率的认知度。

2. 全面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把对女干部、女性管理人员、女性技术人员、女性公务员的培训纳入全区培训总体规划,保障女性平等接受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女性人才库。

3.坚持干部人事和公务员管理制度中的性别平等。在干部的选拔、使用以及公务员录用等方面切实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完善有利于实现性别平等的选拔使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4.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力度。提高女干部交流、换岗、挂职锻炼比例,在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安排适当比例的女干部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性比例。

5.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在基层民主选举时,鼓励妇女自觉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引导村(居)民推选优秀妇女担任村(居)民代表和委员会成员,增加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中女性人数和所占比例。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6.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把妇联组织作为培养选拔优秀妇女干部的重要基地和渠道。

(二)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全区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保持在47%以上,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女性比例达到45%。

2.新增妇女劳动力就业率达90%以上;努力提高女大学生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性的比例控制在47%以内。

3.法人代表和企业家中的女性比例力争比“十一五”期末提高3-5个百分点。

4.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

5.男女两性非农就业率和收入差距缩小,女性的非农就业率逐步提高;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收益分配权。

6.保障女职工和进城务工妇女的劳动安全,降低女性的职业病及职业伤害的发生率。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逐年提高,巩固率达到90%以上。

主要措施:

1.加大政策保障力度。严格执行保障女性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与收益分配权的法律法规,完善针对妇女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全面落实促进妇女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妇女就业,确保妇女平等享受促进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

2.健全妇女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在政府购买工作岗位和培训促进就业机制、创业就业激励机制和失业预警机制中充分考虑妇女特殊需求,提供必要的扶持。健全面向妇女的各类创业就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的专项培训中保证妇女占一定比例。充分发挥税费减免、就业服务补偿、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效应,提高妇女创业成功率和就业竞争力。

3.提升妇女就业比重。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发展吸纳妇女劳动力能力强的服务业企业。着力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加强妇女技能人才的培养,提升妇女的就业层次和竞争能力。

4.消除就业和收入分配中的隐性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提高女职工工资水平。

5.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和非农就业率。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减少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开展以提高农村妇女实用技术为主的就业创业能力培训,增强非农就业能力。组织农村妇女广泛参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积极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和二三产业,提高经营收益。

6. 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益。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的相关政策,修改完善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保障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7.保障女职工及进城务工妇女的特殊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和进城务工妇女的劳动保护法律政策宣传教育,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三)妇女与教育科技。

主要目标:

1.在教育法规政策及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落实性别平等原则。社会性别观念体现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

2.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提高。女性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50%以上。

3.妇女获得各类技术等级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人数和比例逐年提升。

4.完善妇女终身教育体系,女性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年,新增女性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达14.2年以上。

5.提高妇女参与科技创新的比例。

主要措施:

1.将性别平等内容纳入各级各类教育工作体系。加强对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的性别评估,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考核范围。建立课程评价和教材性别评估制度,逐步在各类学校中开展性别平等教育课程或讲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

2.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在师资培训计划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提高教师队伍的性别敏感度。

3.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建立完善面向各类妇女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4.促进妇女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依托科技成果评比、产学研基地和重大科研项目,聚集、培养妇女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科技创新项目带头人、科技成果评比获奖人员、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的女性数量及比例,促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领域中的妇女人才成长。

5.促进妇女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依托科技成果评比、产学研基地和重大科研项目,聚集、培养妇女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科技创新项目带头人、科技成果评比获奖人员、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的女性数量及比例,促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领域中的妇女人才成长。

(四)妇女与文化。

主要目标:

1.镇(街道)宣传文化活动中心,村(社区)综合文化室100%开设妇女活动场所;社区图书室及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女性读物。

2.加强对妇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基于村(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五好文明家庭”、“平安家庭”户逐年增加。

3.推动各类妇女文化队伍、巾帼志愿者队伍建设。

4.健全“三八”红旗手(集体)、妇女道德模范和先进人物评比表彰机制。提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及各行业先进中的女性比例。

主要措施:

1.保障妇女享有公共文化服务的权益,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健全各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城镇社区及农村文化活动中心设立妇女儿童之家。支持直接面向妇女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服务,支持文化单位开展面向妇女的公益性文化活动。

2.加强对妇女志愿者及各种文体组织的指导、引领。充分利用节庆活动以及民间文化资源,组织开展妇女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歌咏、读书、文艺演出、陈列展览、书画摄影比赛等活动,引导妇女通过参与各种喜闻乐见的活动,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相结合。

3.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为农村贫困妇女、城镇流动妇女和残疾妇女等提供服务。

4.组织评比、表彰、宣传各级各类先进女性典型。巩固、深化评比表彰“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五好”文明家庭等传统妇女及家庭典型的活动,在党政各部门评比先进典型时注重增加妇女的比重,扩大对优秀妇女典型的宣传,推进全体妇女形成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

(五)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稳定在10/10万以下;孕产妇保健管理率达到95%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城市和农村均稳定在99%以上。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3. 确保妇女每2年享受1次妇女常见病检查,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城市和农村均达到85%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4.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5.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85%以上。

6.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7.妇女艾滋病患病及病毒新发感染与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

8.保障农村妇女、进城务工妇女、城镇未从业妇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9.城乡体育健身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国民体质测定网络覆盖率达到100%;社区和行政村普遍建有晨(晚)练健身点,每万人拥有晨(晚)练健身点5个以上。

主要措施:

1.加强妇幼保健人才队伍建设和技术发展。规范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助产技术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加强农村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服务。

2.保障孕产妇女安全分娩,降低剖宫产率。普及自然分娩知识,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帮助孕产妇树立正确的生育观,科学选择分娩方式。加强围产保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加强基层产科建设,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落实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政策。

3.加大妇科病的普查普治力度。加强对妇女常见病的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大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培训力度。确保每两年一次妇科病检查经费落实、工作到位。加大预防和治疗妇女“两癌”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妇女“两癌”检查覆盖范围。对贫困的两癌、重症妇女患者给予补助或免费治疗。

4.加强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坚决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

5.提高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质量。加强婚检知识宣传,规范婚检项目;多部门合作,促进婚检率不断提高。开展待孕夫妇免费孕前健康检查,有效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

6.加强妇女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加强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心理知识宣传普及,提高不同年龄、不同群体妇女生理、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7.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妇女健身体育设施,鼓励引导妇女广泛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不断提高全体妇女的健康水平。

8.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的传播及妇女涉毒。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有效控制传染途径。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六)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妇女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妇女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

2.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生育保障制度,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城镇妇女的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妇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

4.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5.建立健全老年妇女社会服务体系,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城市达100%、农村达80%。

6.扩大城镇妇女社会保险覆盖面。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贫困妇女应保尽保。

7.健全保障残疾妇女的政策机制和服务体系。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援助、医疗康复和生活保障水平。

8.对符合条件的特困妇女、贫困单亲母亲实行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

主要措施:

1.建立并完善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制度。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所有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完善覆盖城乡妇女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水平。

3.不断健全和完善城乡妇女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妇女得到必要的关怀和照料。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提高妇女参加养老保险覆盖率。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4.进一步完善失业和工伤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和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和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5.完善城乡妇女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针对妇女需求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扩大妇女救助范围,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妇女提供生活、医疗等救助。

6.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维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为残疾妇女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建立以社会救助为底线,以社会保险为基础,以特殊福利为补充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使残疾妇女生活得到保障。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加强对保障妇女权益的执法检查。

2.预防和严厉打击强奸、拐卖、性骚扰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3.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严厉打击虐待、残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

4.保障妇女的财产权益,特别是在婚姻家庭和土地收益分配中的权益。

5.降低女性犯罪和重新犯罪率。

6.保障妇女获得必要的法律救济,对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女性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率达100%。

主要措施:

1.加大对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配合和支持人大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执法检查,督促有关部门、社会各个方面落实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

2.广泛深入开展保障妇女权益法制宣传教育。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区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进一步深入开展面向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司法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强化他们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通过普法教育和开展家庭学法活动,提高全社会及家庭成员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提升广大妇女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

3.加强维护妇女权益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公安、检察、法院、律师、人民陪审员中的女性比例,强化对维护妇女权益专兼职人员的培训。

4.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惩治强奸、拐卖、抢劫、贩毒、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预防并遏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对侵害妇女权益的大案要案加大查处力度。

5.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部门合作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受害妇女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及处在危急困难状态的妇女提供切实有效的救助。

6.有效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7.加强对妇女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加大对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热线的扶持和资助。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充实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8.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9.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议事制度不得违背男女平等原则和法律规定,不得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八)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程度明显降低。

3.城市污水处理率达90%,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90%,安全饮水普及率提高到80%。

4.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以上。

5.100%镇、街道、园区建成妇女儿童活动中心,100%的村、社区建成“妇女儿童之家”。

6.加快建设老年大学(学校)、老年活动中心和老年公寓、托老站等场所,满足老年女性晚年生活需要。

7.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8.低碳家庭、绿色家庭建成率提高。

主要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社会宣传,增强全社会尤其是决策者的性别平等意识。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

2.组织妇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妇女在建设低碳家庭环境中的作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开展以家庭节能减排和低碳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绿色消费的生活方式。

3.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4.不断改善农村妇女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监管。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程度。

5.合理确定男女厕位比例。在城镇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6.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气候变化和灾情的能力。加强对妇女开展各种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环境应对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妇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十二五”妇女发展的重点项目

1.女性素质提升工程。逐步加强女性党政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努力建设一支符合海陵经济社会发展的女性人才队伍。把女干部、女党员培训纳入党员及干部培训总体计划。建立完善女性人才库、项目库、需求库,鼓励女性人才为海陵经济社会发展多作贡献。

2.女性健康保障工程。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的覆盖面,力争实现全覆盖。实施“特困家庭妇女生殖健康保障行动”,多渠道筹措资金,为特困家庭妇女进行免费妇科病查治。

3.家政服务基地建设工程。建成融培训、指导、中介、管理为一体的家庭服务示范基地。发展“好苏嫂”家庭服务连锁门店2-3家,每年培树家庭服务先进典型100名,培育家庭服务员500名。

4.特困单亲母亲帮扶工程。实施“特困单亲母亲救助行动”,建立特困单亲母亲信息库,针对特困单亲母亲的重大疾病、子女就学、住房、生活、就业等给予扶持救助。

5.妇女儿童阵地建设工程。保障区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进一步完善管理、设施和服务。所有镇、街道、园区单独或依托多种资源建成1处集文化娱乐、权益维护、心理咨询、生活指导、体育健身及儿童课外阅读、实践体验、数字化服务于一体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所有村、社区建立具有一定活动设施和服务条件的“妇女儿童之家”。

五、“十二五”妇女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

(一)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区政府负责《妇女规划》的组织实施,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妇儿工委)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2.依法履行职责,抓好分级落实。区政府结合实际将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妇女工作专题汇报。《妇女规划》实施情况要列入每年政府工作报告。各相关部门、机构、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3.加强机制建设,优化政策环境。把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实施规划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责任签约、年度报告工作、考核排序公布等制度;坚持项目运作、示范带动、结对帮扶、督查指导。

4.保障经费投入,强化机构建设。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对妇女规划重点、难点实事项目要予以重点保障。区妇儿工委办公室承担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工作,要加强能力建设,确保机构单设,职级高配,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5.加强宣传培训,推动全面参与。多渠道、多形式面向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规划》的目标、任务,宣传实施规划的典型经验和成效。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广泛动员组织妇女参与规划的实施,注重发挥妇女的积极作用,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共同推进实现妇女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监测评估。

1.强化工作机构和职责。区政府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和监测评估报告,监督规划执行情况,根据评估结果研究提出相应对策。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统计部门负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机构的统计和业务人员组成。负责制定监测统计指标体系,落实分性别统计年度报表,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及专家组成。评估组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年度评估和中期、终期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2.建立监测和评估制度。区政府和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应将规划监测统计和分性别统计工作列入本地区、本系统年度常规统计制度,纳入各种专项统计调查,及时准确反映妇女发展的状况和变化。规范并完善分性别统计,建立并完善区级分性别统计数据库,逐步实现分性别统计数据资源共享,分性别数据收集、交流、反馈和发布制度化。

3.坚持定期评审和督导。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每年向区政府妇儿工委和区统计局报送实施《妇女规划》的年度统计报表和监测评估报告。各级监测组、评估组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区妇儿工委向上一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不定期对实施规划情况进行专题督查。全区2013年进行中期评估,2016年进行终期评审。

海陵区儿童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为全面加强海陵区儿童工作,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现根据儿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泰州市儿童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和《泰州市海陵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海陵儿童发展实际,特制定《海陵区儿童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儿童规划》)。

本规划所指儿童系指出生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十一五”儿童发展基本情况

“十一五”期间,全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儿童优先”原则,认真实施《泰州市海陵区“十一五”儿童发展规划》,儿童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与进步。

———儿童生命质量明显提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4.07‰和5.42‰,较2005年分别下降了7.13%和14.94%。儿童四苗接种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分别达到99.67%和97.3%,较2005年分别上升了0.8和6.01个百分点。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不良患病率和低出生体重发生率分别为1.31%和1.85%,比2005年下降0.33和1.03个百分点,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为6.42‰。

———儿童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102%,比2005年提高了3.7个百分点;男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差异已基本消除,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13%,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101%。

———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建立了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农村无害化户厕普及率达75.7%,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9%。建成了社会福利院,适龄流动儿童享受本地户籍儿童同等义务教育权利。农村寄宿制学校满足近6000名儿童的需求。爱心妈妈和教师妈妈与孤贫及情感孤独儿童结对,开展学习关心和生活关爱等活动。

———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儿童健康平安成长。全区侵害儿童权益刑事案件受案率、审结率均达100%。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村)”创建活动,努力控制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全区未成年作案成员占作案成员总量的比例呈持续下降趋势。

我区妇女儿童事业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与和谐社会建设要求还不相适应,与建设美好海陵的要求还有差距。儿童发展在区域、城乡、不同群体之间存在不平衡;儿童心理健康需要进一步关注;儿童素质教育需要进一步加强;儿童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预防儿童犯罪和儿童被侵害的工作需要进一步推进。全面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实现全区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协调发展,是一项紧迫而又重要的任务。

二、“十二五”时期儿童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儿童平等发展、儿童参与原则,全面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 - 2020年)》和《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推动实现儿童事业科学发展、优先发展、率先发展、与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为海陵发展培养接班人和建设者。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推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全体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发展儿童文化艺术事业,满足儿童精神生活的需要;推进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政策法规保护体系,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完善儿童福利体系,提高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到2015年,儿童发展总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儿童发展重点指标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十二五”时期儿童发展优先领域、主要目标和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8‰以下,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90%以上。

2.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稳定在5‰、6‰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

4.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计划的11种疫苗接种率以镇(街)为单位达95%以上。

5.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95%。

6.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80%以上。

7.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和结核病、艾滋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

8.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降低到1‰以下。

9.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50%以上。

10.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1.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12.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达85%以上。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3.提高适龄儿童的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4.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主要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逐步增加妇幼卫生经费投入,积极改善农村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确保妇幼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2.加强妇幼保健体系建设。增加妇幼卫生专业人员的数量,改善儿童就医条件。继续加强区、镇街、村(社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服务。

3.依法实施妇幼保健行业管理。严格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管,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杜绝无证执业和超范围执业现象。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堕胎、接生及非法鉴定性别和弃婴、溺婴等违法行为。

4.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为0-6岁儿童提供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基本保健服务。为3岁以下儿童免费提供保健服务,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

5.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加强婚检知识宣传,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规范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技术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6.改善儿童体质健康状况。宣传和普及儿童均衡营养知识,加强儿童膳食指导,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伙食补贴标准。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和完善中小学生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制度,保证中小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加强儿童体育锻炼和用眼卫生指导,控制中小学生超重率、肥胖率和近视发生率。

7.加强儿童身心健康指导。开展多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生殖健康、禁烟、禁毒等宣传教育,帮助儿童形成正确的观念和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学校开设心理健康课程,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满足儿童的心理咨询与服务需求。

8.加强儿童疾病防治。认真落实国家免疫规划,规范预防接种行为。规范儿科诊疗行为,完善儿童用药目录。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

9.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并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强化儿童安全保护责任,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知识和灾害避险教育,提高儿童自护、自救、防灾能力。

(二)儿童与教育科技。

主要目标:

1.提高0-3岁婴幼儿教育覆盖率,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普及学前3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8%;市优质幼儿园比例达90%以上;每个镇至少办1所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省优质幼儿园比例达70%以上。

3.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9.7%以上,适龄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达99%以上,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和巩固率均达96%以上。

4.全面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科普知识教育和性别平等教育。

5.高水平普及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

6.95%的城镇社区和85%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儿童家长年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率达到98%。

7.所有符合开放条件的科技场馆设施全部向儿童免费开放,提高儿童受益率。

主要措施:

1.增加服务儿童的基础教育投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进一步增加政府对基础教育的投入。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促进幼儿园和中小学教育资源更好地满足服务儿童的需要。

2.推进不同群体儿童享有均等化公共教育服务。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薄弱学校倾斜,加快缩小城乡、校际间办学条件、师资素质、教育质量上的差距,使每个适龄儿童都能接受适合自身发展的良好教育。

3.全面实施儿童素质教育。重视对儿童开展道德品德、法律知识、传统文化、社会责任的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引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增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主动适应社会的能力。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免试入学制度,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和招生制度改革,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着力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养健全人格。

4.推进儿童科技教育。全面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建成覆盖城乡的学校数字化教育体系。普及计算机信息教育、科普知识教育,中小学、幼儿园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和科技活动,逐步完善儿童科技活动设施和阵地,培养儿童的科学精神、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

5.高水平普及学前教育。着力构建0—6岁幼托协同发展体系,推进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为主、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继续开展省、市优质幼儿园创建活动,发挥骨干幼儿园的示范作用,通过联办、结对等形式,扶持相对薄弱的幼儿园,提高办园质量。

6.完善流动留守儿童受教育的保障机制。坚持政府负责、公办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进入流入地公办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做好留守儿童的心理疏导、情感关怀和教育管理工作。

7.保障特殊群体儿童义务教育权利。实施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保障女童平等接受教育。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深入实施“春蕾计划”,为女童接受教育提供帮助。

8.全面优化师资质量和教学环境。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园)长培训制度,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培育和建设幼儿园男性教师队伍。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提供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服务设施。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保障学生参与学校和社区活动的权利。

10.加强和推进家庭教育。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督导组、家庭教育理论研究队伍、家庭教育讲师团、家庭教育志愿者等4支队伍,构建家庭教育工作社会化组织网络。依托幼儿园、中小学校、社区家长学校、儿童快乐家园或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族教育指导培训,统筹各方力量,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与管理工作。加强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促进家庭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三)儿童与文化。

主要目标:

1.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逐年增加。

2.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及儿童文化场所。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3.加强儿童文化艺术教育。举办少儿才艺大赛、少儿艺术节,展示儿童文艺水平。积极参加省市少儿艺术节。

4.幼儿园、中小学校均应开设艺术课程。各艺术培训场所创造条件培养发现优秀文艺人才。

5.增加儿童课外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6.有条件的镇建立图书馆。各街道、中小学校均建有图书馆(室),各行政村文化室建有儿童活动室,“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读物。

主要措施:

1.为儿童创造健康的文化氛围。通过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文化生活。

2.加强对儿童用品、文化市场、网络的监管。对各级各类少年儿童网络、网站以及少儿图书、音像制品市场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出版行为,减少色情、暴力等信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损害,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推广使用绿色上网软件,防止网络中不良信息对儿童的伤害。

3.鼓励和引导儿童阅读。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活动,增强儿童科学文明素养。加强儿童图书室建设,增加社区图书室的数量,在镇(街)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行政村“妇女儿童之家”中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

4.开展儿童校园艺术教育和文化创建活动。提高学校艺术课教学质量,把艺术教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培养学生优秀的文化素养。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充实和丰富儿童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在执法和政府公共服务、公共资源配置中落实儿童优先和最大限度保障儿童利益的原则。

2.确保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

3.有效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

4.健全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5.加强中小学法制宣传教育,中小学校100%配备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儿童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6.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7.预防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9.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儿童犯罪率。

10.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对没有聘请律师辩护的未成年人被告100%实施法律援助。

主要措施:

1.加强儿童权利保护的普法宣传。面向社会、面向家庭、面向儿童,开展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儿童本人、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意识和能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2.加大保护儿童的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拐卖、强奸、绑架、虐待、遗弃、虐杀等侵害儿童权益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儿童受暴力伤害尤其是留守流动儿童受性侵害问题的预防、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

3.依法查处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加大对用工单位的监督力度,坚决禁止使用童工。

4.完善和规范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简化、规范登记程序。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有效保障流动儿童的各项权益。

5.加大对女童的保护力度。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奖励生育女孩家庭的优惠政策。加大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溺弃、遗弃、歧视和迫害女童的违法犯罪行动。

6.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7.加强儿童社会保护。开展文化娱乐场所和校园周边环境治安专项整治行动,净化儿童成长环境。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预警信息工作,定期发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警信息。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村)”创建工作,综合运用教育、服务、管理、帮教等手段,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完善矫治制度,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预防和减少儿童犯罪。

8.推进儿童司法保护。完善区综合少年法庭建设,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完善在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前调查评估机制,明确审前调查评估职责,有效发挥审前评估机制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作用。加强儿童法律援助。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五)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和爱护儿童的社会环境,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不断改善。农村安全饮水普及率达80%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85%以上。

3.强化对儿童食品、用品的质量监督。儿童的学习用品、食品、玩具质量和娱乐设施抽查批次合格率达90%以上。

4.推进儿童环保知识教育和参与环保活动。在校学生环保知识知晓率达到100%,绿色学校创建率达80%。

5.强化校园安全,全面提高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园安全保障达标率。

6.提高儿童活动场所、文化设施的建成率、利用率和服务质量,以城镇社区和村为单位普遍建成“儿童快乐家园”。

7.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娱乐和参与家庭生活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主要措施:

1.加强儿童权利保护宣传。广泛开展儿童权利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认识,推动形成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2.改善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强化对环保的执法监督,积极推进水污染防治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切实增加人均公共绿地占有率,不断改善儿童生存的综合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卫生状况改善和综合整治工作,加快发展面向儿童、服务儿童的农村社会事业。

3.提高儿童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环保能力。不断加大对儿童开展《环境保护法》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环保宣传教育,深化“环保小卫士”、“ 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发挥儿童在建设“生态海陵”和“绿色海陵”中的积极作用。

4.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婴幼儿食品、用品的国家标准,强化婴幼儿食品用品相关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质量意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大型游乐设施质量检测和监控,并组织不定期的抽查,完善儿童产品安全检查制度。

5.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的广告宣传,规范儿童食品、营养品、保健品和烟酒广告的播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6.加强儿童保护网络建设。推进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位,开展治安巡逻。校园附近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严格校车审核标准,建立校车安全长效机制,有效预防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相关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

7.加强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规划建设。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大对农村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的扶持力度。推进社区和村建设面向留守流动儿童的“儿童快乐家园”和校外教育辅导站,为儿童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卫生保健、心理支持、情感关爱、生活帮助等一体化服务。

8.保障儿童参与权利。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儿童有权对涉及和影响儿童事业发展的事项发表意见。

(六)儿童和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2.扩大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稳步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逐步完善求助制度,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4.发展面向流动留守儿童的公益服务设施。

5.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6.保障孤儿、单亲家庭儿童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

7.每个街道和镇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及服刑人员子女的平等受教育、医疗、就业等权利。

主要措施:

1.提高儿童福利保障供给能力和水平。将儿童福利项目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逐步建立儿童福利普惠和长惠机制。

2.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完善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适度提高儿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建立健全儿童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制度。落实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慈善救助措施。

3.完善留守流动儿童保护服务机制。推动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保障流动儿童与户籍所在地儿童同等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的服务网络,提供服务留守和流动儿童的社区学习、娱乐、活动场所。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4.建立孤儿包括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福利制度。全面落实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制度,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住房等多方面的需求。对孤儿参加城镇儿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政府补贴。完善孤儿收养制度,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的养育质量。

5.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特别登记制度,继续推进政府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程,对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给予政府补贴。推进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6.加强流浪儿童救助和保护。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干预预防机制,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采取多元投入,为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7.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多渠道筹集资金兴办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育模式。

四、“十二五”儿童发展的重点项目

(一)特困儿童学前教育扶助工程。建立政府主导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对特困家庭适龄儿童入园给予经济补助。大力实施爱心助学活动,为孤贫儿童学习生活提供帮助。

(二)早期教育指导服务工程。区建立儿童早期教育指导中心,每个镇(街道)至少建立1个儿童早期教育服务中心。

(三)“儿童快乐家园”建设工程。推进社区和村建设面向留守流动儿童的“儿童快乐家园”,为儿童提供游戏、娱乐、教育、保健和心理支持、情感关爱、生活帮助等一体化服务。

(四)关爱女童福利资助工程。认真实施“关爱女孩行动”、“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关爱女童社会福利资助项目,帮助贫困女童完成学业,提升自主就业和创业能力。

五、“十二五”儿童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

(一)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区政府负责《儿童规划》的组织实施,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妇儿工委)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儿童规划》实施要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

2.依法履行职责,抓好分级落实。要把实施儿童发展规划作为政府依法保障儿童权益的重要体现,作为政府以人为本、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重要手段,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儿童工作专题汇报。《儿童规划》实施情况要列入每年政府工作报告。各相关部门、机构、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3.加强机制建设,优化政策环境。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实施规划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责任签约、年度目标考核、跟踪监测评估、定期排序公布等制度。坚持项目运作、示范带动、结对帮扶、督查指导。优化实施规划的政策环境,把坚持“儿童优先”原则落实到制定、执行有关政策中,加强对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的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和司法保护。

4.加强经费投入,提高工作水平。财政加大儿童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同步增加。政府将实施《儿童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设立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为实现目标提供保障。区妇儿工委办公室作为政府妇儿工委的工作机构,承担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工作,要确保机构单设,职级高配,编制到位,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5.加强宣传培训,推动全面参与。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儿童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实施规划的典型经验、创新做法和成效。围绕 “儿童优先”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实施《儿童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相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鼓励儿童参与规划的实施,增强儿童自身的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儿童在实施规划中的积极作用。

(二)监测评估。

1.强化工作机构和职责。区政府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和监测评估报告,监督规划执行情况,根据评估结果研究提出相应对策。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统计部门负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机构的统计和业务人员组成。监测组负责制定监测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制定监测方案,坚持儿童发展统计年报制度,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区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及专家组成。评估组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年度评估和中期、终期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2.建立监测和评估制度。区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应将监测统计工作列入年度常规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儿童发展的状况和变化。建立并完善儿童发展数据库,加强对儿童发展数据收集、交流、反馈和发布制度建设。对《儿童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发布,促进制定有效干预措施。

3.坚持定期评审和督导。区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妇儿工委提交年度实施规划工作报告;监测组向妇儿工委提交年度监测报告,评估组向妇儿工委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全区在2013年进行中期评估,2016年进行终期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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