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海陵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3-03-29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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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于圣筛,该局局长。
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行为违法。本机关于2023年1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9月24日申请人通过江苏12345平台投诉某饭店消费纠纷,该饭店在被申请人辖区,因此被申请人具有法定处理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2022年9月24日已经接收诉求,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侵犯了申请人知情权,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订单截图及平台工单打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单号及电话号码查询泰州12345平台已办结工单,查询结果为此工单号未有记录;电话号码查询有一个结果,但工单号及投诉内容与申请人申请复议内容不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单号及电话号码查询待办件,查询结果为未有记录。江苏12345平台与泰州12345政务热线一体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泰州12345平台)为两个平台,被申请人接收和处理投诉举报的系统为泰州12345平台。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收到WP9932000022092490346的工单,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申请人在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一体化服务平台查询情况打印件1份,证明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投诉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4日申请人通过江苏12345平台投诉某饭店。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单号及电话号码查询泰州12345平台均未查询到申请人所称投诉事项。另查明江苏12345平台与泰州12345政务热线平台为两个平台,被申请人接收和处理投诉举报的系统为泰州12345平台。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对某饭店的投诉,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