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海陵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2-04-11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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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苏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黎明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陆苏文,该镇镇长。
第三人:泰州市苏陈镇北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苏陈镇苏红路244号。
法定代表人:宋怀贵,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机关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通扬线航道整治工程需要,申请人房屋及土地被征收,鉴于苏陈镇北庄村民委员会一直未按规定公开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2021年12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对苏陈镇北庄村民委员会依法查处,被申请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第三人北庄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 《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申请书》复印件;2.EMS邮件详情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2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政专递递交的《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申请书》,认为苏陈镇北庄村委会未按规定公开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请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随即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至北庄村委会进行了调查核实,北庄村委会于2018年、2019年分别在村部公示栏对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进行了张贴公示,但公示的内容比较零散,且与其他各项列支混合在一起,不齐全。故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向北庄村委会发出《责令公布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将通扬线航道整治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同时,通过挂号信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关于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书》,告知其处理结果。经督促,现北庄村委会已经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重新进行了公示。
被申请人认为其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 《关于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书》复印件;2.挂号信面单及邮寄跟踪记录复印件;3.《责令公布通知书》复印件;4.2018年、2019年第三人公示图片复印件;5.责令后第三人公示图片复印件。
第三人称,该村委会于2022年1月28日收到苏陈镇人民政府的《责令公布通知书》,于2022年1月29日对通扬线航道整治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按照要求进行重新公示。公示时间从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3月10日。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申请书》,因申请人房屋及土地被征收,苏陈镇北庄村民委员会一直未按规定公开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请求被申请人对苏陈镇北庄村民委员会依法查处并回复申请人。2022年1月28日,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向第三人北庄村委会作出《责令公布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要求第三人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通扬线航道整治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2022年1月29日,第三人北庄村委会在该村公示栏公示《北庄村通扬线拆迁补偿支出费用明细》。2022年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将责令北庄村委会限期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依法公布,申请人可自行前往北庄村委会现场查询。2022年2月23日,被申请人将《关于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书》以挂号信方式邮寄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对苏陈镇北庄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公开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的行为,具有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1日收到《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于2022年1月28日向第三人北庄村委会作出《责令公布通知书》,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职责。但是,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才将《关于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显然超过了将处理结果回复给申请人的合理期限。被申请人延宕告知处理结果的行为虽然未对申请人造成实质性影响,但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予以规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