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张某不服华港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 信息来源:海陵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1-06-16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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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泰海政行复第10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华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华港镇飞船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曹亮,该镇镇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泰华限拆字[2021]第38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5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1995年经批准在位于原泰县里华乡左舍村(现华港镇李庄村)的地面建设砖混结构住房上下两层四间房屋,因该房屋年久失修,屋顶破损严重,一旦雨雪天气屋顶水渗漏,经建筑工匠勘查,只有用假屋面才能根除渗水问题。申请人于今年4月上旬将屋顶用假屋面覆盖。4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签发泰华限拆字[2021]第38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申请人在自有的房屋覆盖假屋面解决渗水问题,并未妨碍他人或影响集镇容貌,被申请人拆除通知显属不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于2021年5月7日向被申请人作出〔2021〕泰海政行复第10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泰华限拆字[2021]第38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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