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杨某不服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告知终止调解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书
  • 信息来源:海陵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3-05-10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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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于圣筛,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终止调解行为违法,于2023年3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13日申请人通过江苏12345平台投诉举报某超市消费纠纷,该超市在被申请人辖区,因此被申请人具有法定处理职责。被申请人在2022年11月21日回复:办理情况详见附件,申请人没有看到任何附件,事实上12345平台申请人端没有查看附件权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再依据: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4日已经接收诉求,2022年11月21日又答复回复见附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法规:2022年11月14日接收诉求+45工作日调解期+7工作日告知=2023年1月31日。其至今未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侵犯了申请人知情权,被申请人的未依法告知行为和申请人的行政知情权之间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在本案中享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终止调解职责违法,根据行政复议有错必纠原则,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超市购物小票复印件;2.投诉处理详情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处置得当、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材料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受理告知、组织调解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

2022年11月14日,申请人于通过全国12345平台投诉海陵区华港某超市多收费用,要求赔偿损失。

2022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提供的手机电话号码短信告知对其投诉予以受理。

2022年11月17日,因某超市不同意赔偿,此种情形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因被投诉人拒绝赔偿,被申请人的调解无法进行,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短信告知了申请人。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对投诉办理情况上传附件提交12345平台的问题。

因“市12345政务热线交办单”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将办理情况上传附件提交12345平台,2022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将附件上传,通过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平台工单答复内容)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至于,申请人能不能查看,那不是被申请人的问题。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并通过两种途径(短信、1234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已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市12345政务热线交办单复印件;2.手机告知的处理结果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3日通过江苏12345平台投诉举报某超市消费纠纷;2022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并短信告知申请人;2022年11月17日,因某超市拒绝赔偿,不接受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短信告知申请人;2023年3月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终止调解行为违法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将处理结果按照要求上传12345平台,并通过短信明确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不同意赔偿。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处理行为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超期未履行告知终止调解行为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终止调解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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