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罗某不服司法局投诉答复
  • 信息来源:海陵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3-01-23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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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南路92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关于罗某投诉曹某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8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期间因受疫情影响,本机关自2022年10月15日起中止本案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限延长三十日的决定。2022年12月9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中止审理先行组织调解的申请,经本机关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曹某代理违规,不尽职等问题,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答复意见,没有对曹某违规、不尽职、违反代理合同作出处理意见。申请人均有证据提交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并没有将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调查清楚,重要问题并没有回复。

2021年4月13日开庭曹某更换律师,安排李某到庭没有与申请人沟通,私自用申请人的空白授权书和委托书伪造两份书。曹某辩称,按照《委托代理协议》提供法律服务,指派潘某、李某担任该案的诉讼代理人,是经过申请人同意的,相关委托手续上有申请人的签名。首先委托代理协议上约定指派曹某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协议上并没有潘某和李某两位。这是曹私自指派的两位律师,潘某庭上从来没有辩论。李某2021年4月13日到庭是曹在签代理协议时,要求当事人签了多份的空白的授权书和变更委托代理人申请书,用申请人的空白签名伪造了授权委托书和变更委代理人申请书,是曹欺骗伪造在先,让李某到庭的。2021年4月13日开庭李某到庭申请人一点不知情。

被申请人查实,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指派委托代理人为曹某。曹某为本案的唯一指派代理人,这就证明曹私下指派潘某和李某已违约代理协议。2021年4月9日的授权书和变更委托代理人申请书是用的空白签名伪造的。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并没有查实,被申请人所查实的内容均是法院开庭的相关提交的材料。

被申请人在答复意见中认为,申请人投诉曹某一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的焦点:一是双方对李某参加2021年4月13曰的庭审活动是否事前沟通存在争议;二是曹某未根据法庭多次要求提交漏水的书面报告及曹某的代理行为与你丧失厨房、卫生间的损失赔偿是否存在关联影响。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提交的只有'罗某'签名的碎片不能证明被投诉人擅自使用了空白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提交“罗某”签名碎片是证明曹某签委托代理协议时要求申请人签了多份的空白的签名。被申请人在2022年4月18日的答复意见已载明,曹某已承认让签了两封空白的签名,留在律所里。真实是让申请人签了多份的空白签名,留在律所里。申请人提交的曹某2021年6月24日的接谈笔录,就能证明被投诉人曹某擅自用了申请人的签名伪造了授权书和变更委托代理人申请书给李某的。李某4月13日到庭是曹开庭缺席,来不了法庭伪造两书在前,不好要求申请人承认李某到庭的合法性。

被申请人律管科周科长亲自对申请人讲,曹某让申请人签了多份的空白的授权是有过错的,申请人已对曹某进行了批评。而2022年7月18日的答复意见又完全不一样,前后自相矛盾。在此次认定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判例中有关‘空白合同的效力’的解释'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行为视为其清楚并愿意承担该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申请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纸签名,(申请人说的多份空白的签名,并不是空白纸上签名,而是多份的授权书和变更委托代理人申请书上签名。)视为清楚并承担该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对李某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的变更应当视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套用最高人民法院空白合同的判例不适用每件案子,本案更不适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这个判例中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的文字,只是湖北襄阳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关于争议焦点二,曹某没有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试水检漏的漏水报告,申请人举报的是申请人的代理人未按照庭审要求,提交被告房屋漏水的关键证据,因其未提交关键证据,导致被告伤害行为截止时间界定为2016年,要是在提交庭审过程中,申请人的代理人能提交法院要求的被告房屋是否漏水的证据,至少能证明2个事实和结果:1.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在加害行为停止时,即2020年11月起算,不可能超过诉讼时效;2.加害行为存在,申请人的损失存在,损失与被告的加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有过错,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曹没有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漏水的书面报告,导致申请人家厨房卫生间的财产损失没有得到赔偿,因曹某没有按照法院要求的程序走,事项未做完,造成铁证缺失,与申请人的损失存在重要的关联。代理没有尽职,严重失职,申请人的损失理应由曹某承担。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海陵区司法局对被投诉人曹某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 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2022年4月18日和2022年7月18日两次答复意见;2.2020年11月25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笔录复印件;3.2020年12月2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调解笔录复印件;4.手机微信截图;5.2021年6月24日江苏某律师事务所接谈笔录复印件;6.《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7.(2020)苏1202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的投诉内容,开展了专项调查,作出的《关于罗某投诉江苏某律师事务所曹某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2022年6月6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罗某投诉江苏某律师事务所曹某有关问题的投诉材料,被申请人对照《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第一项第二条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投诉材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申请人反映李某参加2021年4月13日的庭审活动是否事前沟通问题的答复。被申请人通过查阅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202民初4376号案件相关材料查明:更换李某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上有申请人的签名,申请人参加了2021年4月13日的庭审,法院当庭就原、被告、委托代理人身份及出庭资格进行了核查,申请人未表示异议。申请人提交的只有“罗某”签名的碎片不能证明被投诉人擅自使用了空白授权委托书。《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律师行业规范未对“空白委托书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申请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纸上签名,应视为清楚并承担该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且开庭当日申请人参加了庭审活动,对李某诉讼代理人身份的变更依法应视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关于申请人反映是曹某未根据法庭多次要求提交漏水的书面报告及曹某的代理行为与申请人丧失厨房、卫生间的损失赔偿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的答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2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其主张厨房、卫生间财产损失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诉请被告赔偿其厨房、卫生间财产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没有证据证明曹某的代理行为与申请人的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反映曹某的不尽职代理行为造成厨房、卫生间的财物未得到赔偿的问题属于代理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委托代理协议》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条款,向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仲裁裁决认定被投诉人曹某的代理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凭生效的仲裁裁定书向本机关另行投诉,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严格依法启动调查程序,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没有偏袒被投诉律师。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申请人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关于罗某投诉曹某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江苏某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委托代理协议》、《情况说明》;3.从泰州海陵区人民法院调取的《授权委托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反映曹某在代理(2020)苏1202民初4376号案件中存在不尽职、违规的有关问题。2022年6月6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重新受理该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在签订代理协议时,要求申请人签了三份空白授权书和多份空白签名。2021年4月13日,曹某开庭缺席,使用两份空白签名伪造授权书和变更代理人申请书,授权李某参加庭审。潘某作为江苏某律师事务所曹某指派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没有答辩和陈述,没有发挥代理人作用。法官多次要求提交漏水报告,曹某没有提交,造成有效的证据缺失,在庭上未对申请人催水单、卫生间门套腐烂情况进行辩护,使得厨房卫生间的损失已过诉讼时效。被申请人调查后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只有“罗某”签名的碎片不能证明被投诉人曹某擅自使用了空白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参加了2021年4月13日的庭审,法院当庭就原、被告、委托代理人身份及出庭资格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未表示异议。申请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纸上签名,视为清楚并承担该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对诉讼代理人身份的变更应当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根据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2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书,没有证据证明曹某未按要求提交书面报告及其代理行为造成申请人丧失厨房、卫生间的损失赔偿。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属于代理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内容向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作出《关于罗某投诉曹某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8]45号)第2条第(1)项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投诉材料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告知投诉人。具体按下列程序分别办理:(1)经审查,投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决定自行直接办理的,应当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书面告知投诉人。第18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应当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办理时限30日。延长期限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办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投诉调查结束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决定的时间计入投诉办结期限。第19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书面答复意见。书面答复意见应当根据投诉的事由,逐项告知调查查明的事实、认定的结论及处理意见。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事由进行了调查,并书面告知认定的结论,且对申请人相关权利的救济告知了途径。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关于罗某投诉曹某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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