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海陵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3-04-20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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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于圣筛,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终止调解行为违法,于2023年3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9日申请人通过江苏12345平台投诉某超市消费纠纷,该超市在被申请人辖区,因此被申请人具有法定处理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再依据: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0日已经接收诉求,2022年11月21日又答复安排人员去该超市进行处理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受理了申请人投诉举报,依据上述法规:2022年11月21日受理+45工作日调解期+7工作日告知=2023年2月7日。至今未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侵犯了申请人知情权,被申请人的未依法告知行为和申请人的行政知情权之间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在本案中享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终止调解职责违法,根据行政复议有错必纠原则,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超市购物小票复印件;2.投诉处理详情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本案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理由如下:
1.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11月9日通过江苏12345平台投诉某超市。被申请人接收投诉举报件的来源是泰州12345政务热线一体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泰州12345平台),经查询泰州12345平台,未查见相应工单编号的投诉件。
2. 从申请人提交的平台答复“1.关于服务对象所反映的反向抹零的问题,港口村接到问题反馈后,已安排人员到某超市进行宣传教育……2.关于服务对象反映的赔偿问题,建议服务对象本人……到市场监管局进行当场操作”来看,该投诉是港口村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所称关于某超市的投诉,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市12345平台查询结果打印件;2.申请人提交的答复结果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1月9日通过江苏12345平台投诉某超市消费纠纷;2022年11月21日收到平台答复“1.关于服务对象所反映的反向抹零的问题,港口村接到问题反馈后,已安排人员到某生活生鲜超市进行宣传教育……2.关于服务对象反映的赔偿问题,建议服务对象本人……到市场监管局进行当场操作”;2023年3月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终止调解行为违法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通过查询12345平台,未查见相应工单编号的投诉件。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对某超市的投诉,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终止调解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