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赵某某不服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4-03-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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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泰海政行复第4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于圣筛,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818日对申请人落款202382日的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办理并答复申请人,于20241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1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8月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在商家购买的商品没有中文说明,没有厂家厂址等信息,商家涉嫌销售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请求予以依法办理。

2023818日被申请人短信答复,商品有中英文说明书及商品有关信息,根据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因申请人并没有看到过中文说明书,于是希望被申请人能发一份给申请人,但是一直没有收到答复。几次反映,商家在20231115日发送相关图片5张。被申请人在20231116日予以答复。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81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请求依法审查:合格证明书标注生产商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网站没有查询到该企业信息,涉嫌为虚假标注。合格证明书标注的地址不具体,不符合相关规定。涉案商品应当为“三无”产品,被申请人以商品有厂家厂址等信息为由决定不予立案,缺乏客观事实及法律依据。行政复议申请时间,行政复议申请时间应当以申请人收到中文说明书及相关信息开始计算。

综上,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答复,涉嫌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不作为,有失其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提出复议,请求依法予以受理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投诉举报信复印件;2.网上交易订单截图打印件;3.被申请人短信答复截图打印件;4.举报人邮箱发送中文说明书图片打印件;5.被申请人邮箱回复截图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复议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案不存在不可抗力或法律规定例外情形,2023818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1212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在知道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后近四个月才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法定期限。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处置得当。被申请人于202381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023817日即对举报事实予以调查,现场未查见库存待售被举报商品,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所涉商品样品,包装内放置有中英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标注有商品相关信息。被举报人陈述,申请人于20225月份购买台钻,在使用15个月后,即20238月份才举报商品没有中文说明没有厂家厂址信息,明显与常理不符,除申请人外,无其他购买者向公司反映没有中文说明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处置得当。

另,申请人认为应以其收到商家发送的中文说明书时间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间,没有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而商家发送中文说明书图片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复议法》规制和调整的范围。申请人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投诉举报信、购买记录、商品图片;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被举报人及涉案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不予立案决定审批表及不予立案告知短信;4.12345政务热线交办单、生产厂家通过邮箱向申请人发送中文说明书截图;5.涉案产品生产厂家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2022513日,申请人赵某某在泰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店铺购得“台钻”商品。20238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案涉产品存在没有中文说明和厂家厂址等信息的问题。2023817日、18日,被申请人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了相关证据。2023818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2023823日和20231113日,申请人通过市12315政务热线投诉称一直未收到中文说明书。20231115日,被申请人督促被投诉举报人发送5张中文说明书内容图片至申请人邮箱。20231116日,被申请人邮箱答复申请人被投诉举报人已发送中文说明书的事实。另查明,申请人提出的合格证明书标注生产商“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无法查询到企业信息,系生产厂家“扬州某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将库存未销毁的公司名称印刷错误的《用户手册》补发给被投诉举报人交由申请人使用所致。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核查,在查明案涉商品已下架,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举报商品销售和库存,且根据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所涉产品样品,包装内放置有中英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标注有商品相关信息,与举报人举报情形不一致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81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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