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
索引号 3212020031/2022-0406085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海陵区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2-04-06
发文字号 时 效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企优惠政策依据
  • 信息来源:海陵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2-04-06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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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泰财综〔2019〕12号

1.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3.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应缴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2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泰财综〔2019〕13号

1.自2019年7月1日起,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树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2.自2019年7月1日起,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3.自2019年7月1日起,申请减缴专利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利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3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泰财综〔2019〕17号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泰发改发〔2020〕3号

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等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非营利性养老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检验收费,对其运营过程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规定苏发改收费发〔2019〕1195号规定标准的30%;对营利性养老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使用被检单位检测仪器、设备的,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对民营企业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

5

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

泰发改发〔2020〕122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设置分档征收比例,其中,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征缴单位在基准分档标准上迭加七折优惠。

6

转发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期限的通知》

泰财综〔2020〕22号

1.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市场监督部门收取的省内医院和疫情防护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查费,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防控产品收取的医疗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药品收取的药品注册费。

7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8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延长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0号

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9

《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1.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

2.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10

《泰州市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2021版)

泰财综〔2021〕15号

《收费清单》中加“▲”号的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中的优惠政策。

11

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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