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20031/2023-0731190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07-31 |
发文字号 | 时 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07-31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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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及时动态调整海陵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断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协调办”)起草了《海陵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2023年5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21号),要求各市、县(市、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于今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6月27日,区协调办起草《海陵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初稿)》,发函征求所涉26个区级部门(单位)意见;7月5日,在意见梳理和对接协调的基础上,区协调办汇总形成《海陵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再次发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1条,未采纳,未采纳的意见与相关部门沟通一致。
二、文件主要内容
《海陵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共包含144个事项。
与2022年清单相比,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 新增行政许可2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新增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2. 删去行政许可1项。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删去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主管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中的“防治噪声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3. 调整行政许可清单要素2项。根据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的主管部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为区发展改革委;根据事项名称变更情况,将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关联阅读: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海陵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