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20031/2023-1201114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海陵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3-12-01 |
发文字号 | 时 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12-01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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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推进工业强区战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含金量高、含新量高、含绿量高、含碳量低的工业项目顺利落户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海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海陵区工业项目综合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起草依据
1、《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7〕143号)
2、《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264号)
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49号)
三、主要内容
1、成立区工业项目综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自规分局、水利分局、人才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
2、综合评审按照“企业申请、属地初审、区级评审、结果运用”的程序,分级把关。
(1)企业申请。
项目投资方向所属镇街园区提出用地申请,填报《工业项目用地申请表》,递交《投资计划书》等相关资料。
(2)属地初审。
由镇街园区对企业开展实地调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初评。通过初审的项目,由镇街园区填报《工业项目推荐表》,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随项目相关附件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3)区级评审。
①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审查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下发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②各成员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中涉及本部门事项的实质审查。
③项目所在镇街园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评审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成员单位联合评审,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参加。
④领导小组审核出具意见,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工业项目综合评审表》。
(4)结果运用。
①自规部门在工业用地挂牌上市公告中注明拟报名参与地块竞拍的企业需提供包括《工业项目综合评审表》在内的相关材料,报名单位必须通过项目评审后方可参与竞拍,否则不予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②加强工业用地“三合同”管理。竞得单位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产出监管合同和投资合同履约。如竞得单位因自身原因在约定年限内未达到相关条款要求,视为竞得单位违约,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提前终止,并由政府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区工业项目综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审计单位,配合审计部门、司法部门对地块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审计,确定已实际发生的投资额,可移动的由原竞得单位自行迁移,不可移动的以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及已实际发生的投资额为基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政府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