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3212020031/2018-0323142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3-23
发文字号 泰海政办发〔2018〕18号 时 效 拟修改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陵区违法建设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海陵区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18-03-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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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海陵区违法建设防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陵区违法建设防治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治长效机制,强化防治措施,落实防治责任,有效治理历史违法建设,结合全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违法建设的界定

违法建设是指在城乡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或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视为违法建设: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建设的;

2.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3. 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4. 临时建设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以及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5.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二、组织领导

按照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原则和要求,进一步健全全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机构,强化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1. 成立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区委、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正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园区主要负责人为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违办”),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城管海陵分局,由区纪委、规划、国土、城管、建设、水利、公安、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人员组成,城管海陵分局主要负责人任主任。

2. 镇街、园区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全面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防治工作,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村、居作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工作职责

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做决策指导,研究确定目标任务以及相关保障措施;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全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或重大案件。

区防违办作为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全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评比和考核奖惩;负责受理全区违法建设的举报投诉、任务派遣;负责通报全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动态,总结推介先进典型和经验;负责全区违法建设防治专项经费的管理和发放等。

镇街、园区是本行政区域违法建设防治的责任主体,村、居是直接责任主体,镇街、园区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治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村、居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镇街、园区及村、居要将违法建设的防治工作纳入工作职责范围,建立班子成员挂钩联系制度,定期督查,每月对辖区的违法建设防治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分析,形成包干巡查、制止和拆除的层级责任体系。

村、居负责辖区内新增违法建设的日巡、制止和上报工作;负责跟踪建房户是否按许可的规定进行施工建设,建立日巡台账。镇街、园区负责辖区内新增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制止和拆除工作;负责配合职能部门依法开展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不履行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拆除决定的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

国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侵占住宅公共空间的违法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违法建设的源头防控职责并加强考核,对违法建设防控不力的物业服务企业,取消其参加物业住宅优秀示范小区的评选资格;对函告认定的违法建设不得提供供水、供气服务;严肃查处从事违法建设的施工队伍;在旧城改造或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并严格监控工地的废旧材料,杜绝出售给违法建设当事人。

规划部门负责批后监管,发现批建项目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告知查处部门。

法制部门负责及时为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工作提供法律和业务指导,对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部门管辖权争议进行确定。

公安部门负责违法建设防治的治安保障,对破坏查封现场,继续违法建设的,或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农业生产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审核、监管,配合国土部门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

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告知相关部门查处,杜绝安全隐患。

市场监管、卫计委、文广新、环保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登记、许可等。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危房进行鉴定确认,受理危房鉴定的申请,提出解危方案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同时将危房维修加固申请的审批结果反馈至镇街、园区及村、居。

信访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案件的信访接待工作。对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在制止或拆除过程中,经反复做思想工作,违建当事人仍到区、市无理上(缠)访的,信访部门不将其纳入所在镇街、园区的信访考核范围,但对赴省进京上(集)访的,要提前制定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镇街、园区和村、居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效能监察和执法监督。

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违法建设防治氛围。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做好违法建设防治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违法建设防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发现早、反应快、处置力、追究严”的工作原则,坚决遏制违法建设的发生,确保城市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镇街、园区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组建本区域内违法建设发现和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必需的执法管理装备,日常运行经费纳入每年的预算。各村、居要建立健全日巡监控机制,村(涉农社区)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明确村(居)民组长巡查责任,社区要合理划分区域,实行两委成员包干、网格化管理,做到巡查全天候、无缝隙。巡查人员对进入本区域内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施工人员进行核查,对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制止,发现有违法建设苗头的,应立即制止,并向村、居主要负责人和镇街、园区违法建设防治职能科室报告;村、居应会同镇街、园区应急处置队伍在4小时内组织拆除;拆除有困难的,由镇街、园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1日内强制拆除,做到新增违建不隔夜。镇街、园区要按照《海陵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处置计划和分阶段任务,依法处置存量违法建设。对不履行城市管理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的违法建设,镇街、园区应当在1个月内组织拆除。

(三)防治并举、综合治理。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始终保持防违、治违的高压态势,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责任,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各级违建防治工作机构要完善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畅通信箱、电话、手机APP、微信等举报投诉渠道,综合运用无人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等技术手段,快速发现新增违法建设,各职能部门对发现或受理的违建举报应在2小时内通报给所在的镇街、园区,同时抄告区防违办备案。区防违办受理的违建举报及交(督)办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派遣至镇街、园区。

区防违办不定期召开违法建设防治工作例会,及时通报传递违建信息,研究商讨重大违法建设及热、难点问题处理办法。对违反国土、规划、水利、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从重从严实施处罚,行政许可机关在与查处部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不得补办相关许可手续。

(四)严格考核、责任追究。镇街、园区要广泛宣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及违法建设防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及网络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作为、相互扯皮的部门进行通报,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全区逐层逐级建立健全检查考核评价机制,把违法建设防治纳入年度绩效考核,逐步加大所占比重,同时作为单位评先、班子考核、干部任期业绩以及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全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效能监察和执法督查,对违建防治工作不力的单位,要追究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干扰、阻碍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甚至带头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对防治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问题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防违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3月3日印发的《海陵区关于违法建设防治的实施办法》(泰海政办〔2010〕26号)同时废止。

三、各镇街、园区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违法建设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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