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212020031/2017-1016221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7-10-16 |
| 发文字号 | 泰海政办〔2017〕199号 | 时 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海陵区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17-10-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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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各直属单位:
《<海陵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认定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海陵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上市鼓励扶持政策的政策标准、申报程序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根据《海陵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泰海政办〔2017〕91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税务登记地在海陵区的实施改制上市、股权投融资、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的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
第二章 上市后备企业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 凡符合《意见》相关标准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镇街园区递交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报告、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所在镇街园区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报送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
(三)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呈报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 上市后备企业未开展改制上市实质性工作,或因国家发行上市政策调整、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再具备上市后备条件的,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第五条 上市后备企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调整一次,调整方案由上市办提出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的兑现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园区递交申报表以及相关材料。
(二)镇街园区初审后报上市办。
(三)上市办收件后可发函咨询区劳动、环保、税务、消防、国土等相关部门,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恶意欠薪(含社会保险费)、受过环保处罚或超标排放或未申办排污许可证、偷逃税、违法用地等行为。
(四)相关部门函复上市办。
(五)上市办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并提出奖励兑现意见,并报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
(六)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区政府常务会通过,奖励结果公示7天。
(七)区上市办会同财政局实施奖励兑现。
第七条 企业申请奖励的认定标准由金融办负责审核。
(一)凡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的,以与券商、律所、会计事务所签订协议的日期为准。
(二)凡企业完成股改登记为股份公司的,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日期为准,并且与券商、律所、会计事务所签订协议。
(三)凡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以当年获得江苏证监局同意备案函的日期为准。
(四)凡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在审程序的,以当年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函的日期为准。
(五)凡企业境内上市(含借壳上市)以当年获得证监会批文日期为准。
(六)凡企业境外上市(含借壳上市)以当年获得相关国家、地区的官方机构批文日期为准。
(七)凡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以当年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函的日期为准。
(八)当年企业直接融资额,以定向增发或配股方案中所需募集资金的到账日期为准。
第八条 企业申请“财税扶持”的认定标准由财政局、国税第三分局、地税第四分局负责审核。
(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由企业提供相关纳税(经税务部门确认)的鉴证文书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计算方法:①增值税增量区级地方留成=(股改开始当年入库的增值税-上年度企业入库增值税)×增值税区级地方留成比例;②企业所得税增量区级地方留成=(股改开始当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上年度企业入库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
(二)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办理资产过户、更名时须缴纳的税收,由国税、地税负责审核。计算方法:缴纳相应税区级地方留成=入库税额×区级地方留成比例,除工本费,其余费用全部免收或先征后返(市级部门收取的费用除外)。
(三)调整增加利润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先依法补交,由企业提供鉴证文书和所得税税票复印件,国税、地税负责审核。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入库企业所得税税额×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比例。
(四)拟上市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提供个人所得税鉴证文书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票复印件,地税第四分局负责审核。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入库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比例。
(五)企业提供兼并重组协议书(合同)、兼并重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新增投资资金到账银行进账单及股权设置等复印件证明材料。并购重组(没有产权隶属关系)过程中发生的税收,形成的地方留成全额奖励(说明:根据缴纳的具体税种进行计算;享受市完税交易额的5‰的奖励应予以扣除,不重复享受);并购重组完成后3年内,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年度产生的增量税收所形成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按50%奖励(到时根据增量不同的税种进行计算)。由企业提供主营业务收入、缴纳税收的鉴证文书和缴税清单,由国税、地税负责审核。
第九条 企业申请“用地扶持”的认定标准由国土海陵分局负责审核。
(一)优先安排用地计划:须为上市后备库且已股改的企业;经认定确实需要安排土地的,优先安排。
(二)协议出让土地:需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或国有土地划拨批准文件或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合法清晰有手续;协议出让公示需经省国土厅批准,且公示期间无异议。
(三)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双方约定的分期付款方式在报备合同时需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可。
(四)两证不全: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全市工业企业“两证”不全遗留问题操作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138号)文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政策申报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齐全,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应资格及奖励政策待遇,追回已获奖励(补助)资金并给予通报曝光。
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上市挂牌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上市办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上市办取消其资格。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上市办报备。经上市办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
第十三条 各镇街园区要积极协助企业联系上级对口单位,及时办理、反馈企业上市有关事项,并对所承担审核、认定事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相关审核、认定、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认定办法由上市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认定办法自2017年6月30日开始实施。
申报材料分类明细
一、上市后备企业认定
(一)上市后备企业申报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扶持奖励兑现需准备的材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报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金申请报告;
(二)资金补助申报表;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报材料复印件一套;
(四)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套;
(七)拟境内上市企业提供证券监管部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拟境外上市企业提供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复印件;
(八)证券交易所发放的股票上市通知书复印件(企业盖章);
(九)招股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一套;
(十)境外上市公司还需提供指定享受政策主体的法律文书、公司在境内的权益状况材料;
(十一) 相关税收证明材料;
(十二)上市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海陵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
申报表
(申报企业填报)
(2017年度)
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海陵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二○一七年六月
企 业 申 报 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成立时间 | 办公室电话 | 传 真 | |||||||||||
董 事 长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董 秘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企业性质 | 所属行业 | 股本或 实收资本金 | |||||||||||
主要产品 | |||||||||||||
目前 股本 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所有制性质 | |||||||||
财务状况 (万元) |
财务指标 | 2014年(万元) | 2015年(万元) | 2016年(万元) | 合 计 | ||||||||
总资产 | |||||||||||||
净资产 | |||||||||||||
主营业务收入 | |||||||||||||
利润总额 | |||||||||||||
净利润 | |||||||||||||
纳税总额 | |||||||||||||
获得荣誉 | 拥有专利技术 | ||||||||||||
公司简介 | |||||||||||||
上市(挂牌)意向地 | 上海( )/深圳( )/新三板( )/其他国家或地区( ) | ||||||||||||
设立股份公司时间 | |||||||||||||
目前所处阶段 | 已完成股改( )/辅导验收中( )/上报、未过会( ) | ||||||||||||
辅导券商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 |
本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保证填报的信息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项目申报联系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
各镇街园区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上市办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领导小组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 企业性质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
2.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间填写: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
3. 本表一式三份
资金补助申报表 | ||||||||
填表人:电话:传真:单位:万元 | ||||||||
企业名称 | 企业性质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股本或实收资本金 | ||||||
申请奖补内容 | 申请补助额 | |||||||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 |
本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保证填报的信息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项目申报联系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
所属镇街园区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领导小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填报要求:1. 申请奖补内容填《海陵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中的具体奖励扶持条款;
2. 公司性质填国有、集体、民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