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3212020031/2018-12261456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12-26
发文字号 泰海政办发〔2018〕132号 时 效 已废止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信息来源:海陵区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18-12-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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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7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升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集体“三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管好用好这笔宝贵财富,实现保值增值,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机制,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农民群众关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以农村集体资产改革为重点的各项改革,有助于加快实现“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目标,有利于建立管好用好集体“三资”、优化资源要素配置的长效机制,有利于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为农业农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近年来,各镇(街道、园区)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摸索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个别镇(街道、园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风险管控依然存在薄弱环节,少数村基层干部民主法制观念淡薄,致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不公开、不规范,甚至贪污挪用集体资产;在集体资产和资源的发包、租赁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等。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各镇(街道、园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二、完善制度,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运行

(一)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 收(支)预决算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必须编制下一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好本年度的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示,并报镇(街道、园区)农经站备案。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2. 村级集体收入管理。村(居)所有收入的收取必须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和税务发票,所有收入必须及时全额缴入村集体在村级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的村级账户。

3. 日常支出审批。所有支出必须按照“先理财、后审批、再支付”的管理模式,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镇(街道、园区)分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支出由镇(街道、园区)主要领导审批,支出实行双印鉴管理,单笔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支出必须逐笔到财政分局(所)备案后支付。

4. 规范集体资金管理。对村级资金管理全面实行非现金结算。各村统一办理“村务卡”,主要用于村级的零星支付,每月将收支明细打印装订在凭证中备查,严禁“村务卡”用于私人资金收付。

5. 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的,须从严履行审批手续。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资金使用,由镇(街道、园区)集体研究确定;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资金使用,由镇(街道、园区)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50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由镇(街道、园区)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区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村组资金对外投资原则上投入本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区外投资到期后一律予以收回,确保资金安全。

6. 资金结息。村组投资在区级政府融资平台的利率原则上在6%左右。其余村组资金由区财政牵头,各镇(街道、园区)参加统一与银行洽谈,定期存款按照洽谈确认后的利率结息。年度中间,各村(居)可根据资金量适时增加定期存款,到期后结息。对活期存款,按银行协定存款利率结算利息,确保村组资金的保值增值。

7. 支出拨付。村组资金支出不论金额大小全面实行非现金结算的方式及银行转账或打卡支付。

8. 票据使用。村(居)收取集体资金时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和税务发票,任何村(居)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二)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 资产清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三资”清查。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

2. 资产经营管理。社区股份合作社依法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建立健全社区股份合作社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村集体统一组织的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资产、生产设施设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转让等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必须全部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招租、发包等市场运作方式,防止集体“三资”流失。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票据必须加盖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服务站)印章,方可入账。资产处置时,账面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必须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报镇(街道、园区)分管领导批准;账面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必须经镇(街道、园区)集体研究决定;账面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3. 资产、资源台账管理。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水面、林地、荒地、圩堤等资源性资产,要按照类别建立台账,合同签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中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4. 资产、资源评估管理。资产、资源转让、出租或合资联营等,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变更时,必须进行价值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或变更的依据。

5. 信息化管理。镇(街道、园区)农经站站长是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好“三资”数据变动的审核关,负责“三资”信息录入、变更、保存等工作,及时处置预警等问题,处置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正常运行。

(三)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1. 全面实行“先理财、后审批、再记账”管理模式。民主理财小组坚持定期理财,按季(月)逐笔逐项审核财务收支单据。费用支出发生时,经办人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在规定结报日内交民主理财成员审核同意,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由村党组织书记审批,再由村会计统一到镇(街道、园区)结算,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收支单据不得入帐。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帐目,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2. 规范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每季度必须至少公布一次,年终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全年的财务状况,重点包含村级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以及财务决算情况。

3. 严格落实审计监督制度。区纪委、区委农工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将定期对全区农村集体财务进行检查。各镇(街道、园区)农经站利用专门部门审计、委托第三方审计等多种形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两年一轮审”、第三年全面审计制度和村主要干部任期与离任审计制度。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债权债务、各类承包上交、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行专项审计。

三、明确责任,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

(一)加强队伍建设。区委农工办和区财政局要加大镇(街道、园区)双代办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开展定期培训、组织参观学习等途径,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稳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财会人员队伍,村级财会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尽量保持稳定,不宜随村干部换届选举而变动。镇(街道、园区)农经站要对村级财会人员建立登记备案、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二)明确部门职责。区委农工办、财政局负责出台农村“三资”管理制度,组织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财经纪律等知识的培训。区委农工办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依据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对全区村组财务在线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定期对村党组织书记、村长进行财政支农政策的业务培训;配合做好对农村集体财务检查、监督等工作。各镇(街道、园区)农经站负责对农村集体财务、票据使用、村级日常财务收支、资产经营、资产处置、收益分配、预决算、村级债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集体资产和资源、村级债权和债务、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等进行专项审计。各财政分局(所)负责农村集体资金的监管,指导各村编制预(决)算工作;配合做好检查监督相关工作。

(三)强化责任追究。以镇(街道、园区)为单位制定岗位责任清单和问责办法。建立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岗位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自职责和追究形式,实行“谁失职、谁担责”。对因指导不力、管理不严、处置不当或执行制度不严格、私设账外账、做假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以个人名义开设的存单,一律视同“小金库”处理,全部予以收缴,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泰海政办〔2017〕59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陵区村组资金对外投资审批表




附件

海陵区村组资金对外投资审批表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项目简介:


镇(街道、园区)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区委农工办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区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区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⒈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建成后的用途及前景预测。

   ⒉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资金使用,由镇(街道、园区)集体研究确定;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资金使用,由镇(街道、园区)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50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由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区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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